傳第7次江陳會可能在9月底於中國天津召開,兩督盟今(21)日針對江陳7會可能簽署的兩岸投保協議提出基本要求,包括:建立「無例外」的人身安全通報機制、保障「家屬探視權」「我方官員探視權」「委任律師權」、保障「律師在場權」、要求中國逐步廢除公安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要求中國逐步廢除民事限制出境制度以及堅持國際仲裁立場等,都必須納入協議文本中。

兩督盟表示,多年來,要求中國政府充分保障台商(包括員工及隨行家屬)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與財產投資,是台灣朝野與民間一致的呼籲。但就目前的談判進展來看,「我們看到台商人身安全保障議題,已經被窄化成『台商遭拘捕後的通知、通報』問題,我們看到政府棄守先前宣示的『國際仲裁』立場,接受對岸以『調解』取代『仲裁』,做為投資人與政府間(P to G)紛爭解決機制。」

兩督盟呼籲我方談判官員就以下基本要求,與中方據理力爭。包括:1、建立「無例外」的人身安全通報機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但事實上,兩督盟說,絕大多數案件,中國公安均以「有礙偵查」為由,不通知家屬。因此,兩岸真正需要協商的是,在協議中明文要求中國承諾修改法令,只要國人在對岸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論是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或其他,一律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並通知我方權責機構。

2、保障「家屬探視權」「我方官員探視權」「委任律師權」:通報制度應搭配受通知或通報後的「家屬探視權」和「我方官員探視權」,並讓家屬及我方官員得以協助委任律師。中國應於協議中承諾,將相關規定納入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

3、保障「律師在場權」:中國律師法第33條雖然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1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得委任律師,但律師只能「接見」犯罪嫌疑人,當公安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中國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律師「在場」權,造成台商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威脅。

4、要求中國逐步廢除公安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在中國的制度下,中國公安不經法官審訊,就可以把台商關到黑牢裡,一關就是7天、30天或更久,這個制度在中國稱作「(逮捕前的)拘留」,因此,兩督盟要求於協議本文載明中方應逐步廢除公安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程序,最遲於3年內完成。

5、要求中國逐步廢除民事限制出境制度: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對於我國立法院要求檢討「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根本沒做任何回應,因此,兩督盟呼籲我方談判官員,應要求於協議本文載明中方應逐步廢除民事限制出境制度,最遲在2年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