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8)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抽查100輛長途大眾運輸車內滅火器的結果,發現其中有18支噴射性不合格,並有3支噴射性掛零或趨近零,但無法可罰。

消保官組組長吳政學說,消保會是參照新滅火器的品質規範查核,噴射性能必須達到能噴出90%以上藥劑才合格,但其中不符標準者占18%。消保官張羽伶補充說明指出,其中有2支噴射性為0%,分別是建明客運和全航客運所有;1支噴射性僅0.62%,為近代旅遊所有;環球國際通運公司的車上滅火器噴射性才30.8%,千里達通運有限公司的車上滅火器也只有50.85%,都遠低於標準。

吳政學說,這次抽查也發現,主力大眾運輸工具的台鐵及高鐵各有6支和1支滅火器,雖然符合消防署函示噴射性能80%以上的標準,但這7支的噴射性能在80%至90%之間,仍未達新品標準,消保會呼籲交通部應督導高鐵及台鐵立即改善。

而除了滅火器的噴發效能外,消保會還檢驗滅火器的滅火藥劑主成份磷酸二氫銨是否達7成以上,結果消保會發現台鐵有1支不符標準。此外,調查還發現,台鐵有一支13年的高齡滅火器;對照日本發現2001到2010年發生23起老舊滅火器事故,造成2死19傷,其中製造日期達9年以上者占18起,因此日本已規定滅火器只要使用8年即必須淘汰,但荒謬的是,台灣仍無類似規範,連前述查到的噴射性能不合格的滅火器案例,也都無法可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