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1)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等4部草案修正案,包括:食品、健康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並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對於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違者從原本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提高到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通路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仍繼續販賣者,或意圖販賣違規廣告產品,將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草案增訂,違反情節重大者,應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而違規廣告經處分業者及通知傳播業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傳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這次草案還增訂,違規廣告薦證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規定。

草案並明定,化粧品廣告、宣傳、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大不實或涉及醫療效能的情事,並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先審查制;但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的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日起6個月內,保存委刊播者的姓名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在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院長吳敦義說,這4項草案通過之後,將有助於解決偽劣假藥違規廣告充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