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增訂禁止播送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或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的節目;其中,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完全禁止置入性行銷,該修正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這次「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是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落實齊一電信與廣播的內容管制及維護媒體的專業自主,將有助於提升相關媒體的節目內容品質,保障社會大眾的視聽權益。

吳敦義並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所定期程,加速提出「電信法」、「廣播電視法」等修正草案,務必於2012年前完成第一階段修法目標。

NCC表示,這次「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是朝頻道管理法定位,以齊一頻道節目內容管制規範,未來取得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者,得將其頻道節目在各種播放平台上架播出;此外,建立問責機制,引進公民團體意見,希望在數位匯流技術發展的同時,提升通訊傳播監理效能,強化公眾視聽權益保障。

除了反置入性行銷的相關規定外,其他修正要點包括︰1.增訂以兒童為主要收視對象之頻道或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時間之限制規定。2.修正廣告時間限制及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之規定。3.增訂主管機關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內容相關事項應召開內容諮詢會議。4.修正增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就內容錯誤或損害其利益時,得請求停止播送或答辯,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