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大火的台中夜店設置在住宅區,引發爭議。內政部長江宜樺今(9)日明確表示,住宅區可設一般飲食店,但不能設酒吧,即使是沒有陪酒的酒吧還是酒吧,他說,「認定上的分寸由地方政府本於職權,根據現有的法律認定。」2年前,內政部曾回覆台中市政府解釋建管規定,並請地方政府本於職權依個案加以認定,並未放寬規定。

江宜樺上午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內政部回函是請縣市政府本於職權,根據現行法規、根據個案情形認定,「公文絕沒有『放寬』這兩字,也沒有這樣的意思。」

江宜樺表示,早在2年前,台中市政府副市長蕭家淇曾以飲酒店究竟是酒吧或飲食店而發函請求內政部解釋,內政部當時回文說明,若以販賣飯菜為主,酒類為輔就是飲食店,若是以賣酒為主,無論有沒有陪酒都是酒吧,但須由地方政府本於職權依法就個案來認定,內政部並未放寬規定。

至於這家出事的夜店以「飲料店」名義進行商業登記,但實際從事營業項目不管是內政部或地方政府都知道,應該屬於B3類,這可由台中市政府的檢核表中清楚看到,市府是以B3類的規格進行消防安檢。對於媒體追問台中市政府是否有行政疏失?江宜樺則避談,。

江宜樺表示,地方政府可能造成執法困擾的是,經濟部商業司對營業執照和類別方面分類較細,不過,這跟建築場所安全是兩回事。

而在未修法通過前,內政部即宣布未來公眾娛樂場所將不能有明火表演,江宜樺說,消防署和營建署7日已分別發函給地方政府,要求以「現行法規最嚴格的標準」,檢查所有類似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