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犯下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刪除致人重傷得處死刑的規定。

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之情形,得處以死刑,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意旨不符,因此法務部修正該條文,刪除得處死刑的規定。

此外,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法務部所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和第33條修正草案。

法務部說,為確保在台外國籍與無國籍被害者受到合理及平等對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於外國被害者保護單純採互惠原則的規定,有違人權平等保護原則,因此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30條,讓中國、香港、澳門或外國籍的配偶以及勞工等犯罪被害人所受保護,不因國籍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