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今(16)日表示,將研究修法擴大解釋「財產來源不明罪」,預定25日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希望在立法院本會期即可提出修正案。

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法2年以來,檢方至今未起訴任何案件,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今天在中常會裡表示,已指示法務部研究修法,將範圍擴大為明訂公務員有說明來源不明財產的義務。

馬英九表示,雖然這項罪刑只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只要是不明財產曝光,檢察官就可以去查,以達到遏阻的效果。

馬英九說,在「陽光法案」立法時,原本是要朝香港式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方向立法,但這種方式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因此,法務部在修法時,以在貪污案的偵查過程中發現有財產來源不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即犯了「不明財產不說明罪」。

但依據現行條文,至今沒有一件起訴案成立,馬英九認為,主要是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貪污罪發生時,因此,他已經請法務部研究是否不必限於貪污罪才適用,改為只要是公務員,有不明的財產就有說明的義務,法務部也贊同此方向,預計在立法院本會期就可提出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