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10)日表示,有關「台嫌遣中」案,依憲法第4條固有疆域的規定,在中國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台灣有管轄權,台籍嫌犯若遣返回台,台灣的法院也具有審判權

陳守煌今天是在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中,說明法務部對於14名涉嫌跨國詐騙的台籍嫌疑人被菲律賓遣送中國後,所進行的相關作為,以及我方所擁有的權利。

在回覆媒體詢問台籍民眾在境外犯罪,台灣是否有審判權?台嫌若遣返回台,中國的上千受害人是否可來台作證?陳守煌表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最高法院過去的判例顯示,在中國犯罪視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所以台灣有管轄權,原則上也要傳訊證人,並依規定發給交通費、旅費甚至住宿費等。

至於證人或受害者若不願出席,陳守煌表示,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規定,中國有責任提供。法務部已與對岸聯繫6次,除表達希望儘速遣返嫌疑人外,也要求中國保障他們的權利、容許台灣安排探視,並請中國正視台灣的要求。

法務部也承諾,未來這批人遣台受審,檢察官會比照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辦。陳守煌說,中國方面昨天已有初步回應,因對岸有上千人被害,需追共犯及贓款,希望台灣理解。

另外,陳守煌強調,雖然詐欺罪在台灣是5年以下之罪,但若採1罪1罰,刑期最高也可達30年,而在中國,最高可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