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2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訂公務員保密義務、不得罷工、不得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另外,公務員調薪應參酌國民所得、民間薪資、政府財政等狀況。不過,由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曾3度函送立法院審議,都未能完成三讀,第4度函請審議是否能過關,還是未知數。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取代現有的「公務員服務法」,並針對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以及考試、任用、保障等基本原則,作整體規範。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將函請行政院同意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公務員分類為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法官與檢察官等,草案規定,不論是否為其主管事務,公務員都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離職後亦然;另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個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但政務官不在此限。

草案中也規定,公務員不得罷工、怠職;不得發起、主辦、幫助、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或抗議。

至於各界都很關心的公務員調薪問題,草案規定指出,應參酌國民所得、物價指數、經濟成長率、基本生活費用、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辦理。

對於想辭職的公務員,除了有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外,長官也不能再拒絕,長官應於收受書面辭呈次日起1個月內核准,或在1個月內說明拒絕辭職的理由,如果逾期沒核准或拒絕,就視為照准。

草案也規定了公務員的利益迴避原則,包括,公務人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5年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監督或管理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