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各機關於台灣若干平面媒體規避相關法令,以「專輯」新聞方式刊播宣傳資料,涉及置入性行銷,監察院今天表示,行政院陸委會竟以無法可管等理由卸責,有所怠失,因此提出糾正。

對監察院的糾正文,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劉德勳晚間在陸委會的聲明稿中澄清,指對違法的大陸廣告,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89條及相關子法「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已有規範和管理流程,並非無法可管。

劉德勳也指出,今年7月至9月間,陸委會已就涉嫌違法大陸招商廣告70餘件相關資料,移請經濟部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中,陸委會也將繼續協調相關機關積極處理,並就監察院要求確實檢討現行法制,邀請相關機關進行研處。

此外,劉德勳說,目前台灣的廣告管理並未制定單一「廣告法」,現行中國大陸廣告管理是架構在國內廣告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對違法的中國廣告個案,陸委會已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機關權責事項表」,依廣告內容性質,分由各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處理。

劉德勳強調,陸委會基於統籌協調大陸事務立場,對媒體涉有違法刊登大陸廣告情形,也曾主動函請或電洽主管機關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