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矚目的扁家4大案(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最高法院今(11)日將龍潭購地、前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部分判刑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在龍潭購地案中,各被判刑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各被判刑8年。

最高法院判決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的部分是11年、陳敏薰給款案部分是8年,至於應訂合併執行刑幾年,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吳淑珍龍潭購地的部分是11年、陳敏薰給款部分是8年、洗錢部分是7個月,同樣由檢方與高院討論合併執行刑。

至於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等,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分別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高院今年6月11日判刑陳水扁20年、褫奪公權10年;吳淑珍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