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訂定外國公司來台募集、發行、買賣及私募有價證券的規範,並明文規定禁止操縱有價證券交易市場及內線交易

草案修正規定,對於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意圖造成其交易活絡假象。

但草案也訂定內線交易免責條款,行為人交易若是執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且契約並非行為人意圖規避內線交易規範才訂立者,得作為內線交易免責抗辯事由。

草案規定,外國公司發行的股票,首次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以證交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