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裁定,前總統陳水扁自10月19日起再延押兩個月,羈押期限到12月18日,對於陳水扁與律師團強調已照合議庭指示匯回海外所有匯款,不足額之處是投資利差等因素,高院認為,陳水扁「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說法屬實。

陳水扁因扁家4大案被控貪污、洗錢,一審遭判無期徒刑,高院6月11日二審改判他20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囑託高院合議庭開移審庭,高院7月間裁定羈押扁3個月,期限到10月18日期滿。

阿扁在本月1日的延押庭當天說,他知道合議庭不可能讓他具保停止羈押,再怎麼講也沒有用;他希望合議庭不要把他當成「特殊被告」來看,讓他享有一般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阿扁還說,如果合議庭還要繼續羈押,他也無可奈何,只能繼續忍耐、等待。

當時的扁案律師石宜琳也希望合議庭可以信守承諾,他表示,錢已全數匯回台灣,至於為何會有差額,原因在於投資的款項,因提前解約有違約金的扣減,同時碰上金融海嘯以致出現虧損。

而高院合議庭在今天指出,特偵組原認定扁家海外款為2242.5萬美元,但目前僅匯回1841萬1586美元,差額未提證據證明,無法證明海外帳戶已全無資產留存,加上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未消滅,裁定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