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的法官法草案,將在近日函復行政院。考試院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議法官法草案納入定期評鑑法官或檢察官平常服務績效及能力的規範。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法官法草案經司法院去年4月10日函送行政院會銜,行政院轉請考試院會銜。考試院經全院審查會審查完畢。

黃雅榜指出,考量法官職務特殊性及現今社會各界對司法風氣改革期望,就法官法草案中涉及考試院職掌部分,考試院提出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增訂第5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明訂考試院為未具任用資格者辦理取得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考試,經考試錄取者僅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至遴選相關辦法應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以示尊重考試權。

--增訂第5條之2條文:為免法官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被監察院彈劾、或被司法院免職後,仍得轉任律師,造成社會各界質疑司法風氣及制度,增訂第5條之2條文,明訂實任法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後6個月內,始得向考選部提出全部科目免試申請,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檢察官部分,併同處理。

--增訂第48條法官之懲戒處分之一為「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基於法官依法執行追訴、審判等職務,影響人民權益較一般公務人員更鉅,工作倫理要求宜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考核淘汰機制應較公務人員嚴格,對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除免除法官職務外,也應限制不得擔任其他公務人員職務。

--第72條規定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得連晉二級的規定,較一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規定優厚,似未盡衡平,經折衷參採96年立法院審議本草案協商結果,將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得晉二級的規定,修正為連續6年職務評定良好得晉二級。

此外,考試院會議並作成下列三點附帶決議:一、建議草案納入法官或檢察官平常服務績效及能力實施定期評鑑的規範。二、建議行政院未來調整公務人員待遇時,應維持法官專業加給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適度合理的倍數差距。三、請銓敘部配合法官法草案立法期程,於研議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時,納入法官俸給、考績另以法律訂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