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因曾收受新偕中前負責人梁柏薰金錢,要代為擺平官司,被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判處12年徒刑;昨(27)日更一審,改認此案為一般的司法黃牛,判刑7個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熟識司法檢調高層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500萬元支票以及110萬元奠儀,作為官司活動費,還利用在總統府會客機會,探詢內線炒作赤崁股票,涉嫌貪汙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此案一審時,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判陳哲男12年徒刑,內線交易部分判無罪。陳哲男上訴,高院仍維持貪汙罪見解,但改判陳哲男九年徒刑。去年最高法院又撤銷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結果昨天出爐,認定總統府對司法案件沒有監督或調查權,而陳哲男能向梁柏薰稱說可以幫忙擺平官司,是憑藉他多年來在政治及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因總統府副秘書長職務,所以法庭改依普通詐欺罪將陳哲男判刑1年4個月,減刑為7個月。

由於案發時,陳哲男已被羈押7個月,如果此案就此定讞,陳哲男可望以羈押折抵刑期,不必入監。至於檢方是否上訴,目前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