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一審無罪。台南地檢署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傍晚宣判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台南地檢署認定,許陽明自民國91年至94年間,遭發現他個人使用的82筆發票被當成特別費核銷,甚至連妻子、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的發票也拿來核銷,外加隨扈、秘書提供發票,共有130筆發票有問題。

南檢於96年5月依貪污罪嫌起訴許陽明。台南地方法院去年10月以檢方無法證明許陽明貪污犯意為由,判決無罪。南檢提上訴,二審傍晚駁回,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