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周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上周府院黨緊急煞車,暫緩三讀。提案機關法務部今(26)日重新提案,增列建議條文:「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可免責。國民黨團可望於明(27)日院會提出復議。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研究過法務部建議條文之後,如果黨團覺得可以接受,就會對原先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條文提出復議。

法務部表示,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是監督行政、立法及司法的第四權,新聞自由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新聞的制度性保障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

針對二讀條文第9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沒有「媒體免責」除外規定。法務部建議條文增列「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得免為告知當事人。

為兼顧當事人權益,法務部建議條文也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的情形,且相對於蒐集者蒐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明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不得為蒐集或處理,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規定,才能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由於外界認為,原條款中「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可能引起民怨。法務部也建議條文增列,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也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方向,包括將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的定義等概念具體化。(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