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律師表示,經釋字第665號解釋後,已不能單憑重罪把嫌疑人羈押。林峰正並認為,大法官判定扁案臨時更換法官合憲,並不能平息相關爭議。

眾所矚目的扁案釋憲案結果今天出爐,大法官今天提出釋字第665號解釋文,就重罪羈押部分做出限縮性合憲解釋,扁案臨時更換法官則被大法官認為合憲。

林峰正強調,對於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所做的是限縮性合憲解釋,而不是單純的合憲解釋。大法官事實上已明確表明,過去僅憑重罪即將嫌疑人羈押的作法,在未來一律不允。如果要羈押,除了重罪以外,還應該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逃亡之虞、串證可能、湮滅證據等事由其中之一。

至於大法官宣告調換法官合憲,民間司改會林峰正律師認為,釋字第665號僅把法定法官原則重新敘述一次,並未就實質問題多加著墨。

林峰正說,兩、三個禮拜之前,法官協會曾主辦法定法官原則研討會,會中學者與法官皆批評,扁案更換法官但憑庭長會議的少數人決定,並不合理。林峰正認為,大法官的合憲解釋並不符合法界多數人的看法,未來相關爭議恐將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