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彰化的法官縱放毒駕犯,近日又見台北法院劉姓法官一口氣無保縱放10名以竹聯幫龍堂「鬼哥」邱建邦(逃亡至寮國,通緝中)為首的運毒集團成員。法官縱放罪犯的人數從個人、少數到集團,從小罪到重罪,彷彿縱放已成一種趨勢?這令人不得不憂心法官縱放罪犯是連續個案?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或是行之有年的便宜行事?

運毒犯所犯之罪為無期徒刑起跳,最重可處死刑,且存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所以檢方起訴相關被告時,特別向劉姓法官強調在押人犯都涉犯重罪,應予續押,尤其當中二人還有另案判決定讞,必需轉送執行,有續押的必要性,特別用「螢光筆畫線」提醒這2嫌身份特殊,不宜輕縱,沒想到劉姓法官還是無保縱放!沒有交保金,連電子腳鐐、限制出境都沒有,而釋放的理由竟是「被告認罪」。直到被不斷提點下,才改做出「限制住居」處分。

    依法最重可判處死刑的案子,被告只要認罪,就可以被公然輕輕放下,甚至在某個期限內逍遙法外。這是法官認證犯人判決定讞不用執行嗎?或是法官認證運毒不算重罪?這是堅持捍衛「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法治精神?或者,懼於黑道勢力?甚或有所勾結?還是純粹就是便宜行事、草草結案交差了事?

    據悉法官如果裁定羈押,要花不少時間辦理手續,就算是改為交保,也得等被告覓保結果出爐後才能下班,如果覓保無著落,還可能轉為羈押,又得再耗費一段時間;至於穿戴電子腳鐐,不只要等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配合廠商來安裝,大約3到4個小時。未來若上線後,法官還可能時不時就收到被告違規的告警訊息,況且就算穿戴電子腳鐐,都有可能逃亡成功的案例,一如涉詐助理費的立委高金素梅前辦公室主任張俊傑,法官的心理壓力其實不小,且有持續性,某個程度來說法官的生活也類似被罪犯綁住了。

     兩相比較,法官與其耗時啟動相關的防逃機制,不如以「被告認罪」來弱化羈押或防逃的理由,若再加上「保障被害人人權」為遁辭,法官的便宜行事或不作為就成為法治的最大漏洞,從而成為縱容罪犯的幫兇!

    這已經不是法官的見解恐龍或不恐龍的問題,而是法官瀆職或疏失的問題,但法院或主管法官的司法院卻習於說不干預法官獨立審案。如果法官可以變相縱容罪犯,法院或司法院又「尊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不願在法官的審案品質上積極把關,進一步讓法官假獨立審案之名行瀆職違失之舉。本該守住正義最後防線的法官,卻諷刺地成為壓垮司法公平、公正的關鍵人物。

    簡單的說:法官權大責小,「自由心證」的審案的結果,不只毒駕可縱放,運毒集團更可集體縱放。似乎對於毒犯或罪犯的縱放,已成了一種變相的案例,此風續長,是不是檢警打擊犯罪,法官卻打擊司法、包庇犯罪呢?

    如果台北刑案重罪,因程序耗時讓承審法官選擇便宜行事、交差了事;那麼民事簡易庭的法官會因案子相對單純而依法秉公處理嗎?還是面對原告被告兩造,不問公平、是非與真相,只要選擇方便結案就是審案的最高原則?

    舉例來說今年2月嘉義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在調解拆屋還地案件,被告質疑原告地下錢莊何以要求拆屋還地時,法官竟要被告在庭後與地下錢莊私下了解與協調,罔顧被告早已被原告地下錢莊多次威脅、恐嚇的恐懼,法官不願公平、公正開調解庭,卻以快速甩鍋的態度開庭。這種簡易到要求兩造自行調解的作風,讓人不得不以為法官習於便宜行事、交差了事?還是早已淪為地下錢莊的幫兇?

    其實不管是審判運毒的刑事法官或拆屋還地的民事法官,不管案子的大小或複雜性如何,如果法官以「結案了事」作為審案的最高指導原則,那麼任何有礙結案的的必要法律程序或措施,就該想辦法消除或合理化,所以連「被告認罪」都成了一種可以「類減刑」的「德行」,好比死刑犯可以教化一般的思維或判刑參考模式;反之,被害人除了承受來自加害人的傷害之外就得沉默,最好不要控告或反駁,才符合受害者的形象。因為,這才能讓法官在判決文上少費工夫,更快結案。

    如果法官在審案的思考上是少費工夫、早一點結案,那麼在思維、文字或方法上發展出一套簡便的複製、貼上的過程就成了某些法官的一種標準審案流程,從重大刑案到簡易法庭都適用的法則,結果就成了加害人的人權被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成為司法的犧牲品。

    檢警調打擊不法,但法官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甚至成了不法的開脫者或幫兇。不求真相、不辨是非,甚或不分輕重、比例原則,加上體制上「尊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若法官偏頗不自律,體制上又不積極把關法官的審案品質上,如此的司法如何成為正義最後防線?

    究其根源,法官的審判權限太大、但相應的責任太小,小到完全不合比例原則。所以,法官不論是有心勾結罪犯或無意的便宜行事,常被合理化為尊重獨立審判而被輕輕放過,這就是恐龍法官不絕的主因。

    期待司改好好從根徹改,別用「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的話術,來變相卸掉法官應當承擔的責任,司法才能成為守住正義的最後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