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21世紀的「吃裡扒外」
21世紀的「吃裡扒外」◎郭翰林 近日媒體報導美國莓果龍頭怡顆莓(Driscoll’s)揮軍中國,卻陷入品種侵權與價格廝殺。美國人原以為中國有廣大的市場,但農業技術、產品卻被卻中國剽竊後又大量生產與之競價,這樣的慘況在台灣也發生過,如鳳梨、釋迦、石斑魚等等,其實不只水果、水產血淋淋地宰殺農漁民,連種苗、養殖技術到農業技術人才也被移植後再改進,再反過來競價、噬殺,更是台灣人民的痛。 筆者早在2021年就多次公開提出呼籲重視問題的嚴重性。馬英九執政期,除了金鑽鳳梨之外,芒果、茂谷、火龍果、黑珍珠蓮霧...等果樹品種,甚至管理技術都是台灣引入中國。而農業博士陳世雄表示,馬英九時代把台灣得之不易的技術專利免費送給對岸,「光是福建一省,從台灣取得的免費品種超過二千五百種,技術專利超過八百項,害台灣優勢不再」。 這些技術、專利送給中國,請問國民黨、21世紀基金會是不是扮演農業買辦的角色?至今不用對人民負起任何責任嗎? 而從21世紀基金會邁入政治舞台的翁曉玲還繼續做著此類「吃裡扒外」的勾當,而且本事更見長了,以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的身分,在國會殿堂內領銜提出國會擴權法案、提案刪除「吳斯懷條款」,在「國會擴權法案」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但卻對大法官進行政治報復,惡修「憲法訴訟法」,害憲法法庭癱瘓超過一年。 不只無差別大砍各部會預算,更批評文化預算是「青鳥的飼料」,還提案刪凍總統府國務機要費3000萬元讓庇護工場中秋禮盒採購的1.5萬筆訂單全泡湯,掀起各界撻伐聲浪。 翁曉玲濫用立法委員職權凍結、刪除預算,惡修法案,領著台灣立委的薪資堂而皇之的踐踏台灣的體制,還讓台灣的納稅人無奈地支付這種「赤藍鳥飼料費」,她偷的不僅僅是一份國會議員的薪資,更多的是透過國會議員的職權所破壞國家社會發展的機會與安全。 鳳梨、釋迦、石斑等產品被中國反噬而滯銷,人民可以用鈔票立刻來幫助農漁民度過難關:但國家的運作被遲滯了、安全有漏洞了,國民黨放任之、民眾黨依附她,誰能幫台灣補破網了? 全民如果不想繳這種「赤藍稅」,向國民黨索賠吧!更要記取教訓,用選票下架這群「吃裡扒外的中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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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縱放罪犯是個案?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 郭翰林繼先前彰化的法官縱放毒駕犯,近日又見台北法院劉姓法官一口氣無保縱放10名以竹聯幫龍堂「鬼哥」邱建邦(逃亡至寮國,通緝中)為首的運毒集團成員。法官縱放罪犯的人數從個人、少數到集團,從小罪到重罪,彷彿縱放已成一種趨勢?這令人不得不憂心法官縱放罪犯是連續個案?還是逐漸成形的案例?或是行之有年的便宜行事?運毒犯所犯之罪為無期徒刑起跳,最重可處死刑,且存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所以檢方起訴相關被告時,特別向劉姓法官強調在押人犯都涉犯重罪,應予續押,尤其當中二人還有另案判決定讞,必需轉送執行,有續押的必要性,特別用「螢光筆畫線」提醒這2嫌身份特殊,不宜輕縱,沒想到劉姓法官還是無保縱放!沒有交保金,連電子腳鐐、限制出境都沒有,而釋放的理由竟是「被告認罪」。直到被不斷提點下,才改做出「限制住居」處分。 依法最重可判處死刑的案子,被告只要認罪,就可以被公然輕輕放下,甚至在某個期限內逍遙法外。這是法官認證犯人判決定讞不用執行嗎?或是法官認證運毒不算重罪?這是堅持捍衛「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法治精神?或者,懼於黑道勢力?甚或有所勾結?還是純粹就是便宜行事、草草結案交差了事? 據悉法官如果裁定羈押,要花不少時間辦理手續,就算是改為交保,也得等被告覓保結果出爐後才能下班,如果覓保無著落,還可能轉為羈押,又得再耗費一段時間;至於穿戴電子腳鐐,不只要等待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的配合廠商來安裝,大約3到4個小時。未來若上線後,法官還可能時不時就收到被告違規的告警訊息,況且就算穿戴電子腳鐐,都有可能逃亡成功的案例,一如涉詐助理費的立委高金素梅前辦公室主任張俊傑,法官的心理壓力其實不小,且有持續性,某個程度來說法官的生活也類似被罪犯綁住了。 兩相比較,法官與其耗時啟動相關的防逃機制,不如以「被告認罪」來弱化羈押或防逃的理由,若再加上「保障被害人人權」為遁辭,法官的便宜行事或不作為就成為法治的最大漏洞,從而成為縱容罪犯的幫兇! 這已經不是法官的見解恐龍或不恐龍的問題,而是法官瀆職或疏失的問題,但法院或主管法官的司法院卻習於說不干預法官獨立審案。如果法官可以變相縱容罪犯,法院或司法院又「尊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不願在法官的審案品質上積極把關,進一步讓法官假獨立審案之名行瀆職違失之舉。本該守住正義最後防線的法官,卻諷刺地成為壓垮司法公平、公正的關鍵人物。 簡單的說:法官權大責小,「自由心證」的審案的結果,不只毒駕可縱放,運毒集團更可集體縱放。似乎對於毒犯或罪犯的縱放,已成了一種變相的案例,此風續長,是不是檢警打擊犯罪,法官卻打擊司法、包庇犯罪呢? 如果台北刑案重罪,因程序耗時讓承審法官選擇便宜行事、交差了事;那麼民事簡易庭的法官會因案子相對單純而依法秉公處理嗎?還是面對原告被告兩造,不問公平、是非與真相,只要選擇方便結案就是審案的最高原則? 舉例來說今年2月嘉義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在調解拆屋還地案件,被告質疑原告地下錢莊何以要求拆屋還地時,法官竟要被告在庭後與地下錢莊私下了解與協調,罔顧被告早已被原告地下錢莊多次威脅、恐嚇的恐懼,法官不願公平、公正開調解庭,卻以快速甩鍋的態度開庭。這種簡易到要求兩造自行調解的作風,讓人不得不以為法官習於便宜行事、交差了事?還是早已淪為地下錢莊的幫兇? 其實不管是審判運毒的刑事法官或拆屋還地的民事法官,不管案子的大小或複雜性如何,如果法官以「結案了事」作為審案的最高指導原則,那麼任何有礙結案的的必要法律程序或措施,就該想辦法消除或合理化,所以連「被告認罪」都成了一種可以「類減刑」的「德行」,好比死刑犯可以教化一般的思維或判刑參考模式;反之,被害人除了承受來自加害人的傷害之外就得沉默,最好不要控告或反駁,才符合受害者的形象。因為,這才能讓法官在判決文上少費工夫,更快結案。 如果法官在審案的思考上是少費工夫、早一點結案,那麼在思維、文字或方法上發展出一套簡便的複製、貼上的過程就成了某些法官的一種標準審案流程,從重大刑案到簡易法庭都適用的法則,結果就成了加害人的人權被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成為司法的犧牲品。 檢警調打擊不法,但法官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甚至成了不法的開脫者或幫兇。不求真相、不辨是非,甚或不分輕重、比例原則,加上體制上「尊重」法官如此獨立審案,若法官偏頗不自律,體制上又不積極把關法官的審案品質上,如此的司法如何成為正義最後防線? 究其根源,法官的審判權限太大、但相應的責任太小,小到完全不合比例原則。所以,法官不論是有心勾結罪犯或無意的便宜行事,常被合理化為尊重獨立審判而被輕輕放過,這就是恐龍法官不絕的主因。 期待司改好好從根徹改,別用「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的話術,來變相卸掉法官應當承擔的責任,司法才能成為守住正義的最後防線!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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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何時了?◎郭翰林 近日不斷看到司法院的「友善法院 溫暖無礙」的廣告,相較於日前諸多法官的「爭議」判決,見到司法院試圖讓司法親近人民的努力。任何對於司法的改革都值得肯定,但必須嚴正的指出,司改的核心其實在人,尤其是斷生死、評對錯的法官,他們審判的品質、過程與結果,不僅攸關當事人的權益,更直接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過去國民黨黨國威權年代,司法判決常有「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現象,讓權勢或金錢強力介入,即便是驚天大案,在漫長司法的訴訟過程中,讓時間沖淡人們的關注或記憶,這種「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的腐陋情況,讓法院變相成為某些作奸犯科的「過場」或除罪之處。甚至讓國民黨公然說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不僅讓全民深惡痛絕,也讓司法無法維持社會正義的印象深植人心。 因此,蔡英文在2016年就職總統時指出「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贏得熱烈掌聲,被視為了解人民心聲,爾後更展開一系列的司法改革。而今十年過去了,台灣的司法已經成為維持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了嗎?或者說司法被人民信任了嗎?或更直白地說,司法親近人民了嗎? 日前,台北地院趙姓法官對被吊車輾死的蔡姓母親承認說「她女兒白死了」,相關的法庭對話及審案過程也被批露,引起軒然大波。使得台北地院不得不發新聞稿表示,法官是依法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要件,但會依此為鑑,提醒所有法官應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 台北地院的聲明,企圖平息社會怒火,而非真正面對問題。法官審案,固然依法獨立審案、不受干預。目的是希望法官能夠不受威脅,依法秉公審判、維持公平正義。但不應成為主管機關放任法官漠視審案品質,甚或凌辱當事人的藉口。 其實法官羞辱當事人或強勢或敷衍判案的例子不是個案,台北地院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過去諸多大惡大非的案例,現在多以「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處理,因此,在執法或審案的過程中,檢察官和法官反倒能夠審慎進行,不敢造次。至少,還見到一些司改的成效。 相反的,老百姓的小是小非的小案件,尤其是簡易庭的法官,不知是少了社會的關注,還是法官升不上去,只好在簡易法庭內對當事人耍起官威,畢竟在法庭握著審判權,原告或被告雙方誰可說話、誰該閉嘴,從程序到審判,全是法官說的算!這種情況,台北的律師最有感,基本上愈傾向南部愈嚴重。 舉例來說,民事簡易庭的辯論庭應該預估多少時間才可讓法官從中發現真相?或說要花多少時間足以讓法官透過辯論過程來正確審判? 想像一下,20分鐘?15分鐘?10分鐘?或5分鐘?或不到5分鐘? 當然案子不大、訴訟金額不高才會在簡易庭審理,但如果預估的辯論庭的開庭時間連5分鐘都不到,甚至只預估2分鐘,你可以想像一下,這樣的辯論庭該如何進行?是法官天賦異稟,能在不到5分鐘的辯論庭內明是非、知真相的斷案?或者法官早已自由心證,只是在法庭過過場子、走一下既有的司法程序以掩人耳目而已? 這不是危言聳聽,更不是天方夜譚,而是至今在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還活生生上演的法庭秀?如果法官從法律程序就敷衍當事人,人民該期待有公平的審判結果嗎?甚至法官被當事人檢舉之後,法庭的辯論上,法官不敢明目張膽地偏袒某方時竟由法庭通譯來進行,這是通譯淪為法官的「代打」?還是上下交相賊? 其實,台北的法官承認當事人的「女兒白死」,訴諸媒體才引起人民撻伐,但全台還有多少法官有類似甚至更過分的情況未曝光呢?甚至在曝光後,也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空間」的大旗下被輕輕被放過?除了台北、彰化之外,全台各地到底窩藏了多少此類法官? 個人絕對尊重法官獨立審案,但想請問「女兒白死」與法官「法律白讀」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姑且不論法官是否有著過往的陋習,但若是單純守著「法律人的法律」而罔顧社會事實又背離人民的期待,美其名依法審判,實際卻是容不得當事人質疑或陳述時,他的主管機關,除了「遺憾」的滅火聲明之外,更該有進一步的實質作為,免得獨立審案的法官,自絕於社會,成為只在法條或文字間「獨斷」的「恐龍法官」。 恐龍法官不絕,正是「台灣司法無法親近人民、無法被人民信任」的主因。司法院若想讓司法親近人民,被人民信任,是該好好對症下藥,別讓少數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2026/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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