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棒球場案經偵辦近四年,檢方近日偵查終結。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遭告發涉及圖利、偽造文書等罪嫌,檢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檢方也指出,相關工程雖存在行政管理及施工瑕疵,但未達刑事犯罪程度。部分工程人員則因施工及監造紀錄不實,另獲緩起訴處分。

這個結果對林智堅而言當然重要,但真正值得台灣社會思考的,或許不是他有沒有「翻身」,而是我們究竟有沒有能力,把不同制度所判斷的不同責任清楚分開。

因為不起訴不是頒發一張「一切都沒問題」的證明書。刑事司法處理的是犯罪是否成立。檢方此次認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林智堅涉及圖利、收賄、偽造文書等犯罪,這是司法程序應該給出的答案。但行政管理做得好不好,是另一個問題;政治上是否應該負責,又是另一個問題。

同樣地,學術倫理也有自己的制度邏輯。2022年的論文事件中,台灣大學依學術倫理程序作成認定並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台大現行學位論文學術倫理規範也明定,經審定確認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應撤銷學位。

因此,今天真正值得重新檢視的,不是拿一次不起訴去推翻另一次學倫處分。恰恰相反,我們更應該問:不同制度,究竟應該各自回答什麼問題?司法回答的是:有沒有犯罪?行政監督回答的是:政府有沒有把事情做好?政治回答的是:人民還願不願意把權力交給你?學術倫理回答的則是:學術工作是否符合應有的誠信與規範?這四個問題的答案,本來就可能不一樣。

一個政府官員可以沒有刑事犯罪,卻仍然有行政疏失;一個政治人物可以沒有刑事責任,卻仍然必須接受選民的政治評價;一個人也可以在司法案件中獲不起訴,卻同時受到學術倫理制度的處分。這並不矛盾。真正危險的,反而是我們總想用一套制度的答案,替另一套制度下結論。

這也是林智堅事件直到今天仍值得討論的原因。當年論文爭議爆發後,學術倫理程序迅速與選舉政治交纏在一起。對政黨而言,這是一場迫切的政治危機;對大學而言,則是一個必須依照學術規範處理的倫理案件。兩者如果同時發生,最需要的其實不是政治上的快速切割,而是把兩條線分清楚。

學術倫理不能因為當事人是政治人物就放寬標準。但同樣地,政治上的壓力,也不應該讓學術倫理制度承擔它原本不應承擔的政治功能。否則,最後受到傷害的就不只是某一名政治人物,而是學術倫理制度本身的公信力。林智堅當年選擇是否繼續申訴,是他的程序權利與個人決定。至於政黨在政治危機中如何處理,也應該接受政治上的檢驗。但這兩件事情不能混在一起。我們可以不同意林智堅,也可以認為當年的論文爭議必須嚴格處理;同樣地,我們也應該接受司法程序對新竹棒球場刑事責任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真正成熟的民主社會,不是只接受自己喜歡的制度答案。而是當司法結果不符合自己的政治期待時,仍然尊重司法;當學術倫理結果不符合自己的立場時,仍然要求程序正當;當政治人物犯錯時,也不應該因為政黨利益而替他們把不同責任一次打包。

所以,今天林智堅等到的,不應該被簡化成「司法替他翻身」。他等到的,只是司法對這一組刑事指控所作出的答案。至於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與學術倫理,仍然應該由各自的制度回答。這也是台灣民主政治最需要學會的一件事情:該由司法判斷的,就交給司法;該由學術程序判斷的,就交給學術;該由選民判斷的,就交給選民。不要因為政治需要,就把所有責任攪成一鍋。更不要因為一個制度給出了自己喜歡的答案,就拿它去否定另一個制度原本應該處理的問題。

今天真正值得民進黨思考的,也不是現在要不要替林智堅平反。而是下一個政治人物面臨類似爭議時,這個政黨能不能讓學術倫理歸學術倫理、司法歸司法,政治責任歸政治責任。如果做不到,那麼今天留下的就不只是林智堅事件。而是一套任何政黨未來都可能再次使用的政治危機處理模式。

司法可以還原證據,學術制度可以判斷倫理,選舉可以重新投票。但一個人的政治生命一旦被政治危機推倒,往往沒有真正的「再審」。所以,林智堅事件最值得台灣社會留下的,不是誰終於翻身、誰終於輸了。而是我們能不能從這場漫長爭議裡學會:不同的責任,就應該交給不同的制度;不同的制度,也必須各自承擔自己的公信力。這才是林智堅等到不起訴之後,台灣真正還沒有回答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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