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台灣政治出現一種值得警惕的現象:公共究責逐漸從檢驗權力運作,轉向追索人際關係;從追查具體事證,演變為拼湊一張張關係圖,再據此推導政治責任。
於是,某企業與另一家企業有投資往來,某企業負責人曾與某位政治人物互動,或某位支持者與特定企業存在商業關係,輿論便要求政治人物出面說明。彷彿只要關係鏈條拉得夠長,政治責任便能一路延伸;只要能畫出一張足夠複雜的關係圖,就足以建立一項政治指控。這樣的究責方式,看似提高了政治人物的責任標準,實際上卻模糊了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一項原則:政治責任必須建立在權力、決策與證據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際關係的無限延伸之上。
責任政治之所以成為現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礎,並不是要求政治人物對所有與自己有關聯的人事物概括負責,而是要求握有公共權力者,必須對自己所作出的決策、行使的公權力及造成的政策後果,接受社會監督。換言之,責任必須與權力相互對應。誰參與決策、誰核定政策、誰行使行政權、誰介入利益分配、誰從中獲取不當利益,就應由誰接受檢驗,並向社會說明。這也是民主制度能夠建立公平究責機制的根本原因。
然而,若政治責任可以從直接關係延伸到間接關係,再由間接關係延伸到共同投資、政治支持、私人友誼,甚至曾經共事、同窗或同黨等各種人際網絡,那麼責任便失去了制度邊界。
按照這樣的標準,政治人物是否必須為支持者的商業活動負責?是否必須對捐款人的經營行為負責?是否需要對朋友、親屬、地方人士,甚至任何曾經與自己互動的人所涉及的爭議逐一說明?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民主制度中的責任政治,將逐漸滑向另一種危險的「關係政治」。
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夠有效究責,是因為存在一條清楚的「責任鏈」:權力如何形成、決策如何做出、利益如何流動,都能透過制度被追溯與檢驗。但如果責任鏈不斷向外延伸,直到任何間接關聯都能成為究責理由,那麼公共討論將逐漸脫離制度本身,而轉向比拚誰的人脈更廣、誰的社會網絡更複雜。
屆時,政治人物受到質疑的原因,不再是做了什麼,而是認識了誰;不再是行使了哪些權力,而是出現在誰的關係圖裡。這樣的政治文化,不僅無助於揭露真正的不法行為,反而容易讓真正涉及利益輸送、行政介入或權錢交換的案件,淹沒在大量建立於推測、聯想與間接關聯的指控之中,削弱社會辨識事實的能力。
當然,民主社會從不排斥嚴格監督。政治人物與企業、財團或利益團體之間的互動,本就應接受更高標準的公開檢驗;一旦涉及利益衝突、政策交換、行政介入或不當影響,自然必須依法究責,絕不能因身分特殊而享有豁免。
然而,所有究責都必須建立在具體事證、實際權限與明確因果關係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一層又一層的人際推論。否則,今天可以要求甲為乙負責,明天也可以要求丙為丁說明;今天這套標準用來攻擊政治對手,明天同樣可能回過頭套用在自己身上。
民主政治需要監督,更需要一致的制度標準。真正成熟的責任政治,不在於究責範圍無限擴張,而在於讓每一項責任都有清楚的法律依據、制度定位與事實基礎。當關係開始取代證據,當聯想開始凌駕事實,當人脈開始成為究責依據,我們失去的將不只是公平的政治監督,更可能動搖民主制度賴以維繫的法治原則。
責任政治的目的,是讓權力受到約束,而不是讓責任失去邊界。唯有堅守「權力與責任相對應」的民主原則,台灣才能建立真正值得信賴的公共監督文化,而不是讓每一次政治攻防,都淪為一場無止境的「關係圖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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