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再度出現推動「使用核能」與「詐騙犯鞭刑」兩項公投的政治倡議,引發社會討論。支持者認為重大政策應交由人民直接決定;質疑者則指出,並非所有公共議題都能透過公投獲得有效解答。
比起爭論個別議題的對錯,更值得關注的,其實是制度層次的問題:當愈來愈多公共議題被推向公投場域時,民主究竟是在深化,還是在逐漸失去治理分工的邊界?
公投確實是直接民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其目的在於讓人民對重大公共政策表達直接意志。然而,民主制度從來不是單一機制運作,而是由公投、行政決策、立法程序與司法審查共同構成的治理體系。不同類型的問題,本就應由不同制度層次分工處理。
問題在於,並非所有公共政策都適合被簡化為「同意或反對」的二元選擇。以核能議題為例。十多年前,核四存廢的確代表高度價值對立,因此公投具有明確政策指向。然而今日的能源討論已經轉變,其核心已不再只是「要或不要核能」,而是更複雜的制度問題:在何種安全標準下可以使用?核廢料如何最終處置?除役成本如何承擔?電網調度與供電韌性如何確保?以及新型核能技術是否具備制度可行性?
這些問題,本質上屬於治理設計,而非價值選擇。政府近年也多次表示,若符合安全、核廢料處理、社會共識與能源需求等前提,將持續評估新型核能技術。換言之,能源政策的重心,已從單純立場對立,逐步轉向制度條件與技術治理。
在此背景下,一項概括性的「是否支持使用核能」公投,即使獲得多數支持,也無法直接回答制度層面的治理問題;反之,即使未通過,也不必然改變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能源規劃的權限。公投可以表達方向,但無法取代治理。
同樣的結構,也存在於「詐騙犯鞭刑」的議題中。社會對於詐騙犯罪猖獗的不滿可以理解,強化刑罰的民意期待亦具有其政治基礎。然而,刑罰制度涉及基本人權保障、比例原則、刑事政策與憲法界線,並非單純多數決可以直接決定。
即便公投獲得通過,仍須回到立法院修法程序,並接受憲法審查與司法檢驗;反之,即便未通過,也不等於國家無法調整刑事政策。換言之,公投在此議題中所能決定的,仍只是政治態度,而非制度結果。
從核能到刑罰制度,兩個看似不相干的議題,其實指向同一個核心問題:人民可以透過公投表達價值方向,但制度如何運作,仍必須由行政、立法與司法各自承擔責任並分工完成。
近年來,公投除了政策功能外,也逐漸成為政黨競逐議題、凝聚支持與動員民意的工具。這本身並非民主的問題,但當所有重大政策都傾向被轉化為公投選項,公共討論便容易被壓縮為立場表態,而非制度分析。例如能源政策涉及供電安全、產業競爭力、國際減碳承諾、能源價格與環境風險;刑事政策則涉及犯罪預防、司法資源配置、執法效能與社會安全網建構。這些問題都不可能透過單一選項得到完整回答,而必須依賴長期制度調整與專業治理。
成熟的民主制度,不在於是否頻繁舉行公投,而在於是否能正確區分:哪些問題屬於價值選擇,哪些問題屬於治理設計。公投的制度價值,在於當代議政治無法充分反映重大公共意志時,提供直接表達的補充機制;但它從來不是取代治理體系的替代方案。當公投逐漸被用來處理所有政策爭議時,真正被稀釋的,不只是制度功能,更是民主本身的結構分工。
民主需要直接民意,也需要代議制度;需要政治參與,也需要專業治理。關鍵不在於是否更多公投,而在於是否清楚界定制度邊界。公投應當回答的是「我們要什麼價值」,而不是「如何完成治理」。一旦這兩者混為一談,民主制度本身就會失去其原有的分工秩序。當公投逐漸成為政治競逐聲量的工具,而非制度補充機制時,被消耗的不只是社會成本,更是人民對民主治理能力的信任。
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是把所有問題交給人民投票,而是建立一套能讓人民意志與制度運作彼此協調的治理架構。這正是公投制度最需要被重新理解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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