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日前提名醫師陳永興出任監察院長,引發朝野新一波攻防。然而,這場爭議真正值得關注的,或許不只是陳永興個人是否適任,而是近年來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逐漸淪為政治對抗工具的現象。

依照現行憲政體制設計,總統負責提名,立法院負責審查與同意。人事同意權存在的目的,在於透過民主監督機制,檢驗被提名人的專業能力、操守與適任性,而不是讓重要憲政機關因政治對立而長期空轉。

然而近年來,從大法官提名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人事案,到其他重要憲政機關的人事同意程序,社會已逐漸形成一種觀感:部分政黨似乎不是先審查人選,再決定是否支持,而是先決定反對,再尋找反對理由。當人事同意權從監督機制變成政治武器,受損的往往不是執政黨,而是整體憲政運作。

此次被提名的陳永興,並非典型政黨酬庸式的人事安排。長期以來,他投入醫療工作、人權運動與民主改革,也曾參與公共事務與媒體經營。無論外界是否認同其政治立場,其公共經歷與社會參與歷程,至少具備接受公開檢驗與討論的基礎。

因此,社會真正期待看到的,應是一場實質審查。陳永興是否具備監察院長所需的領導能力?如何看待監察權的定位?如何回應外界對監察院功能與效能的質疑?這些問題,都應該成為審查重點,而非被政黨對抗所掩蓋。

另一方面,監察院是否應該存續,本來就是可以公開討論的議題。許多人主張五權憲法已不符時代需求,監察權應整併至其他機關;也有人認為監察制度仍有其存在價值。這些主張都值得辯論。

但在修憲完成之前,監察院仍然是憲法所明定的正式機關。既然制度依然存在,相關人事案便不應以「反對機關存在」作為拒絕審查的理由。否則,任何人都可以透過癱瘓制度來表達對制度的不滿,而非透過制度改革來解決問題。

更必須承認,人事同意權被工具化並非始於今天。過去不同政黨執政時,也都曾出現以政黨立場凌駕專業審查的情況。當朝野輪流把同意權當成政治武器,最終傷害的不是某一位總統、某一位被提名人,而是整個憲政體系的正常運作能力。

民主政治容許反對,但反對也應建立在具體論證之上。如果認為被提名人不適任,就應提出不適任理由;如果主張廢除監察院,就應提出完整修憲方案與替代制度設計。否則,僅以政治立場否定所有提名,最終只會讓憲政機關持續空缺,讓制度陷入惡性循環。從這個角度來看,陳永興提名案已不只是單純的人事案,而是一面鏡子。它映照出我國人事同意權制度究竟是在發揮監督功能,還是逐漸成為政黨對抗的延伸戰場。

人事同意權存在的目的,不是讓反對黨證明自己反對得夠徹底,也不是讓執政黨證明自己提名得夠漂亮。它存在的理由,是讓國家在監督與運作之間取得平衡。如果每一次提名都先決定立場,再尋找理由;如果每一次改革都以癱瘓制度作為手段,那麼被否決的將不只是某個被提名人,而是人民對憲政制度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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