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保護令修正不是風頭過了,就算了!保護令法規典章設計出了問題,因之傷亡至今仍持續發生。

 

  46歲謝姓男子202577日持長刀、鋁棒當街砍死妻子和小姨子,被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違反家暴防治法等罪起訴,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

 

  約一個月前,新北院開移審庭審理,謝男痛哭表示認罪,稱事發前一天因為違反保護令到地檢署,卻看到妻子和小姨子有說有笑,突然一個衝動,要衝撞的念頭出來,之後也不知為何拿東西下去犯案,表示「我願意死刑,因為是我欠他們的」。

 

  保護令機制出了問題,曾出現因過度貧困,因學經歷過低無家庭教養能力,自我感覺良好卻貪錢而道德敗壞,在自己為中心世界「賊喊捉賊」的罵人是狗、米蟲、寄生蟲、吃軟飯諸多汙言穢語精神暴力語言+汙衊造謠說亂借錢等,諸多精神暴力加害者施暴利用保護令漏洞,胡亂聲請保護令來牽制真正的受害者,浪費虛耗台灣公共性司法資源,現在此類型「制度被濫用」的製造冤案問題現象,已引發台灣社會不滿。

 

  台灣保護令機制不是被設計來提供給有心人來爭產、爭孩子、離婚的免費性公共司法工具,需要有效停止有心人利用有問題漏洞保護令。胡編亂扯謊沒得逞就說警察吃案,也必須精準判斷家暴殺人犯的思考和行為模式,更重要是,必須避免冤案導致的人性復仇型態家暴重傷人殺人(我沒家暴你給我判家暴。我家暴給你的逆反心理)。

 

  回顧相關案件史,曾有案例因不滿前妻而拿髒尿布砸臉,導致受害者滿臉尿液,最終被法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判刑。

 

  第一次提問,請問用乾淨尿布丟是否不違反保護令?

 

  已出現部分保護令案件「判決荒謬性」的社會討論,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精神虐待也屬於家暴,但在法院實務中,單純的羞辱行為(如丟尿布、言語嘲諷)若未造成明顯的精神疾病診斷,有時會被法官視為「夫妻間的偶發口角」或「情節輕微」,導致受害者聲請保護令被駁回。這種「法官眼中的輕微」與「受害者感受的劇痛」之間的落差,常被台灣社會批評為判決荒謬。

 

  在許多家暴案件中,法官傾向於將衝突簡化為「互毆」,或者認為雙方都有過失而各打五十大板。現行保護令制度機制有時被「賊喊捉賊」的施暴者利用,反向聲請保護令來牽制真正的受害者,這種「制度被濫用」的現象也常引發台灣社會不滿。

 

  第二次提問,請再思考一下,請問用乾淨尿布丟是否不違反保護令?這除了反諷社會問題亂象也有根本性邏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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