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剴剴案,社會工作者定位為「保證人」成為近期焦點,要求其對服務對象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擔防止義務,此一趨勢表面上強化責任,實則不僅脫離現實,也扭曲社工專業本質,所為「因注意而未注意」太過模糊,充滿法官心證,應審慎檢討。
首先,社工的職責在於協助與支持,而非監控與管束,若要求其對個案行為結果負責,等同將助人關係轉變為控制關係,勢必削弱信任,反而不利風險預防。其次,多數社工長期處於高案量與資源不足的環境,既無足夠時間掌握個案動態,更缺乏實際介入的強制權限,若社工「預見」孩童立即風險,是否能強制帶走?如因風險未發生前而強行帶走,是否讓社工陷於另一個法律「被告」?而不帶走、若是風險真的發生,即變成「保證人」被問責,在此條件下課以高度法律義務,無異將制度失靈的風險轉嫁第一線人員。
此外,保證人責任亦可能導致寒蟬效應,使社工傾向採取過度保守策略,如過度通報或倉促結案,以自保為優先,反而損及服務品質與個案權益,甚至讓原本就缺乏人力的社工,更加望之卻步!從法理上看,保證人地位應以實際控制能力與明確義務為前提,社工與個案之間並無此等高度支配關係,貿然擴張責任範圍,有違比例與公平原則。
與其強化個人責任,不如正視制度問題:補足人力與資源、建立跨專業合作機制、提供明確風險評估指引,非是把社會事件發生的風險責任給予社工承擔,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公共安全的同時,守住社工專業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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