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警方於去年底查獲詐欺集團車手案件,後續追查竟發現集團幹部竟是板橋海山分局海山所員警的妻子,在警方主動報請地檢署指揮偵辦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副分局長林文隆已出面說明,指出目前查無該警員有參與詐欺集團非法行為;至於有不當查詢個人資料部分,將依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過程中,丁姓員警與妻子結婚一年多,接受調查時表示妻子平時做網拍直播,知道她交友複雜,今年初也得知妻子與詐團成員有關聯,但不知道妻子是詐騙集團幹部。

 

  從眾多案例看來,部分惡警瀆職濫權侵害台灣人民個資案件中,也出現被揭發後腦羞死不認錯,不是說不知道推卸責任,就是辯解自己查辦刑案之現象。

 

  現在台灣社會上不乏因誤抓、非法留置或執行過當而遭懲處甚至起訴的案例。例如高雄曾發生員警誤將女老師當成通緝犯女友,進而採取強制作為,最終相關人員均遭懲處

 

  當權力被用作私器,甚至成為討好親友、侵害台灣平民的工具時,這不僅是個人的道德淪喪,更直接衝擊了民眾對國家的信任。

 

  部分惡警為慣妻討好親友,若為了私人目的,如討好親友、處理私人糾紛,濫用職權查詢民眾個資,不僅嚴重違反警察倫理與職業教育要求,更需承擔法律責任。近年來,已有多起員警因私查個資遭起訴或判刑的案例。

 

  現在已有多位員警因「私情」濫用系統而受罰,在桃園一名有警員因妻子與他人有停車糾紛,私查對方手機號碼交給朋友處理,遭依洩密罪起訴。在彰化一名員警因感情糾紛,私查前女友及其親友個資並填載不實查詢事由,遭判休職6個月。另一彰化警員翻拍刑案資料傳給女友,自稱「正在辦案」,最終被判刑7個月並離職。台中與新竹多名警員受友人請託查詢他人前科或車籍,分別被判處1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多獲緩刑並須支付公庫)

 

 

  警察行使職權必須嚴格遵循 「警察職權行使法」與「比例原則」。若警察為了私人情感(如討好親友)而侵害個資非法查緝、騷擾或恐嚇民眾,已涉及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第 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傷害罪」 等罪嫌。

 

  再從教育制度的角度來看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作為培育幹部與基層的搖籃,若學生畢業後法治觀念薄弱、公私不分,已反映出校內 「法紀教育」 「職業倫理」 的傳授與考核機制仍有待精進

 

  而現今監督台灣警察瀆職濫權機制已失靈,現行制度中,對於濫權行為的行政處分有時被認為過輕,或存在「官官相護」的疑慮,這會讓教育產生的約束力大打折扣,導致失去教育效果。

 

  台灣的刑警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大)的師資所培育出來的。警大設有刑事警察學系及刑事警察研究所,專門培養犯罪偵查、刑事鑑識等專業人才,且中央警察大學作為培育警官的搖籃,老師負責傳授法律知識(如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執法倫理。若學生畢業後頻傳瀆職濫權,是顯示教育端在將「法條轉化為內化價值觀」上存在落差。目前課堂上教的是法理人權,但實務上可能強調績效與效率,導致年輕員警在工作壓力下,選擇犧牲法治程序進而合理化違法。

 

  且即便在學校接受過良好的法治教育,進入職場後,若受到資深同仁不當慣例的影響,學校教育的防線往往容易潰散。必須關注整個「警政體制文化」的結構性問題。現在許多警紀案件源於進入職場後,受到扭曲的學長學弟制或不良次文化的影響。制度上的「督察體系」與「首長考核」能否發揮防腐功能,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勿合理化部分惡警為慣妻討好親友等諸多私情原因,以私害公,而合理化侵害無辜台灣人民個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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