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未取得博士學位卻自稱博士,若涉及使用偽造證書、在公文書(如身分證、教職申請表)上不實登載,或以此獲取不法利益,通常會觸犯《刑法》中的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

 

  細數過往假博士真詐欺案件,2026年發生軍人購買假博士學位案,檢調發現 6 名軍職人員各花 5,000 元上網購買偽造的「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及「中央警察大學」等大專院校畢業證書,遭到地檢署起訴。

 

  在2025年出現駐英公使江雅綺遭告發案,在江雅綺被指控明知自己並非畢業於英國杜倫大學(Durham University)法學院,卻在申請政府研究計畫時誆稱為「法學博士」,致使公務員將此不實學歷登載於公文書。律師因此向北檢告發其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一名女子偽造國立清華大學學歷,不僅成功進入科技公司擔任副理領取高薪,還以此身分與一名竹科博士結婚。最終因學歷造假被判刑。過去曾有檢舉指出林真邑對外宣稱擁有碩、博士學位,後被爆料學歷造假,涉及行政與刑事。

 

  根據台灣法律,假博士真詐欺案件,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學歷證書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明知學歷是假的仍拿出來使用(例如應徵工作、申請補助),依偽造文書各條規定處斷,未遂犯亦同。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持假學歷向政府機關辦理登記,使公務員將不實學歷登載於公文書,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若藉由假博士學歷騙取職位(領取薪水)或政府計畫經費,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罪。

 

  而現在有博士生若因指導教授、論文口試等問題無法畢業等狀況,應依循校內外申訴管道維護權益。首要步驟為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次可依據《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提起訴願,若涉及學術倫理或勞資爭議,可尋求學校導師、系主任協助,或向教育部陳情。而非走錯路,陷入自己騙自己的多輸悲劇!

  重點是有無「真正學問力」,去問江雅綺、購買假博士學位軍人、偽造國立清華大學學歷女子相關專業知識問題,是否能回答出來?能否在專業知識與國際學者交流對話,促進國際學群進步,用知識教學造福學子?還是為了虛假慾望而為所欲為地進行造假犯罪?

 

  過去也有僅有中學畢業學歷但有「真正學問力」的曹永和(1920-2014),於 1998年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精通多國語言並開創「台灣島史觀」,成為台灣學術史上罕見的「平民學者」典範。

 

  最後,請問購買假博士學位軍人、偽造國立清華大學學歷女子,你們「真正學問力」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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