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變態恐龍母:「他每天都在自慰,我在他人私人性房間架設手機偷拍,拍到其全裸、自慰的畫面,進行散播精神羞辱報復,暴力傷害其身心。」
有樣學樣小恐龍:「媽媽好猛。」
新北市一名男子自2017年起就在家中浴室藏放手機,趁著長女、次女不注意期間,偷拍女兒們洗澡、如廁的猥褻影像,直到長子某天意外發現後,男子的惡行才隨之曝光,然而男子雖然供認犯行,卻辯稱「只是好奇女兒在浴室這麼久做什麼」。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男子有家暴紀錄且未與女兒們達成和解,認定其行為造成女兒身心傷害,判其有期徒刑10年9月。
顯而易見,偷拍性影像犯罪,台灣法官判十年九個月有國家社會教育宣示意義。
偷拍性影像為心理變態惡行,如同「剴剴案」生母心理變態惡行,心理變態不分男性女性(潘男女友更被迫脫光衣服下跪道歉,還被逼著說出「我是自願喝毒品,沒有人逼我」,剴剴生母還要她做出自慰動作,配合發出呻吟聲,全程拍攝影片還用手機視訊轉播,但凌虐並未結束,眾人又逼她喝完米酒,她拒絕後再度遭桌腳、鐵鍋及拳頭猛擊。
防治各種性暴力的教育社會議題,我已多年關注。
性暴力防制四法修正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嚴懲性影像犯罪。針對兒少性影像部分,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另針對成人性影像部分,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而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之被害人,現在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性影像被害人可直接至衛福部首頁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以解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無單一求助管道之困境,目前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倘未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因該項規定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6個月實施,而下一步將持續召開跨部會研修會議,研訂性影像移除機制、流程與配套措施,並建立溝通平台,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杜絕性影像散布。
回顧研究,學者Biros Bolton在2021年,提及目前網路空間裡的暴力施加者可以憑藉匿名制的特性躲藏在暴力背後,而且更輕易地增大攻擊的強度和數量,卻沒有得到同等的懲罰,而目前澳洲在防治數位性暴力的國際經驗,可供台灣參考,澳洲的eSafety澳洲通訊暨媒體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在eSafety(https://www.esafety.gov.au)網站,其「重要議題」中有數個與數位性別暴力息息相關議題,包含「圖像暴力」(image-based abuse)、「成人數位暴力」(adult cyber abuse)、「移除圖像、貼文或其他內容」(remove images, posts or other content)、「性勒索」(sextortion)、「非法和傷害性內容」(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不願意或不安全的聯繫」(unwanted or unsafe contact)、寄送裸照和性短訊(sending nudes and sexting)。該網站也是澳洲通報數位(性別和性)暴力的重要窗口,並提供即時協助。
澳洲eSafety網站特別建立了疫情下的網路安全網頁。主要內容包括給青少年在這個新常態(new normal)下做到線上安全的六個小方法:「和朋友們保持聯繫」、「管理你的心理健康」、「知道如何處理網路霸凌」、「別被假新聞愚弄」、「平衡上網時間」、「小心網路人際關係」。並整理出澳洲版和國際版兩個不同版本的 COVID-19 網路安全建言小手冊,教導家長和照顧者如何支持與引導孩子善用網路世界並避免危險。其中包含幾項和數位性別暴力相關的議題,比如說避免「不願意的聯繫和網路誘騙」、「網路色情」和「寄送裸照和性短訊」。
目前歐盟防治數位性暴力的國際經驗方面,目前歐盟下的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西班牙和匈牙利四國共同執行一項 2019-2021 的區域性計畫,該計畫名為 「我可以選擇說不。培力青少年(尤其是女孩)起身對抗親密伴侶關係中的網路性和性別暴力」(I can choose to say no. Empowering youth, especially girls, to stand up against cyber sexual and gender-based violence in intimate partner relationships),由塞爾維亞的非政府女權組織 Autonomous Women’s Center 主持,該計畫的目的是為了終止 15-19 歲的青少年在親密關係中的數位性別暴力,尤其鼓勵並支持女孩勇敢起身對抗,此項計畫對中等學校學生和老師進行調查,並出版兩個跨國研究的結果報告,分別是「中等學校學生對青少年親密伴侶暴力的覺知和態度」(Awareness and attitudes of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toward youth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以及「中等學校教師對青少年伴侶關係中數位性和性別暴力的覺知」(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awareness of cyber sexual and gender-based violence in youth partner relationships),而該計畫整理出一本名為《網路性和性別暴力預防和教師處理指引》(Teacher’s Guidebook on Cyber Sexual and Gender-based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Horváth et al., 2021)的教師手冊,內容涵蓋四大章節,
該教師手冊鼓勵青少年一同投入性別暴力防治的教育工作,具體做法之一是透過同儕教育方式(peer-education approaches),藉由培訓同儕教育者(peer educator)以及組織同儕支持團體或是學校社團,創造出一個安全自在的環境,讓青少年能在同儕間探討性別不平等或(網路)性別暴力等敏感議題,甚至分享自己的遭遇,這樣一種同儕主導的團體,能讓青少年更願意說出不願和老師或家長分享的經歷、感受、看法和需求。同儕教育團體不但能提供支持,同時能對同儕產生正向的影響。
台灣在數位性暴力防治政策議題方面,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在2021年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分成十種類型,包括「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入侵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
我認為台灣可參考澳洲、歐盟在防治數位性暴力教育的經驗,因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是一項專業,不論在職或職前的教育工作者,都需要這方面的專業教育,如此不但能藉以提高教師對該議題之瞭解程度,也能讓他們更能察覺受害學生發出的訊息並提供即時協助,而台灣已於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2019年最新修正之現行法案第十五條即明訂「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但根據學者郭麗安等人在2019年針對全台灣五十三所師資培育大學 104、105兩個學年度在師培中心開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所做的調查,發現有修性平課程的師資生僅佔總數的1.86%,強化台灣師培課程中的性平教育已為當務之急,目前台灣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教育政策需要政府、民間組織、學校端、學界等單位共同合作,而數位性別暴力防治教育所涵蓋的議題相當廣泛,包括性平教育、資訊素養、媒體素養、情感教育、道德教育等,也需要跨領域、跨議題的連線合作。
我呼籲賴政府儘速補破網,第一為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或由給予警政署中的偵查單位更多的專業資源和知能訓練,讓具備性平知能與數位偵查能力的專責人員可以更快的協助當事人。第二為具體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影片散布模式,讓部分刻意設置在海外、且有高度隱蔽性的平台,在出現這類型的犯罪型態時,也必須配合優先下架影片,避免影片持續傳播,讓受害者持續活在恐懼中。第三為以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的案件,應該要另外立法處理。現況下,加害人如果以持有性私密影像恐嚇被害人,雖然已涉犯恐嚇罪,然而法院准許立刻搜索、扣押的比例很低。但是,網路具有高傳播性,如果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很可能會使被害人權利受擴大侵害。因此未來應該修法,讓這類型案件可以有更直接、快速地處理準則。
數位性暴力危害議題,透過新聞事件真實呈現在觀眾眼底,我認為台灣社會大眾共同撐起台灣防治性別暴力的安全網,再次避免悲劇發生,加強司法、警政、社政、學校等網絡相關人員專業訓練,政府也應邀請學者、民團、基層網路人員來討論相關執行辦法,以符合被害人實際需求,服務被害人遭遇的實務困境,健全司法的保護機制,用政策立法架好台灣防治數位性暴力的安全網,這件事情不會這樣就算了,我們不只要為數位性暴力受害者討回公道,也會從立法和教育根本防治此問題的發生。
行文最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基督教聖經《羅馬書》12:19(及《申命記》32:35)提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佛家因果觀念「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你心理變態、為所欲為偷拍散播他人性影像,必要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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