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紀律嚴重出了問題,導致違法風紀案頻傳,嚴重損害警察形象。

 

  用國家人民錢買的槍彈,部分離譜警察要用騙走?

 

  台灣警察所使用的槍枝與相關警械,是由政府預算支應,也就是來自廣大台灣人民納稅人的稅金。

 

  據媒體最新報導,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機動中隊的一名林姓警員,日前巡邏勤務結束返隊繳交槍彈時,值班同仁清點竟發現他交回的是「模型手槍」與11發假子彈,疑似將真槍彈調包,時機點又恰逢離職生效日的前一天;隊上主管隨即展開內部清查,林員之後才將真槍及子彈取出繳回,全案已報請檢方偵辦。

 

  保二總隊表示,該員未依規定第一時間繳回勤務槍彈,已涉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侵占罪嫌,已主動報請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釐清,詳細案情仍待進一步調查。

 

  台灣總統的機密行程被借調國安局不肖警官洩密!

 

  另一案,前警官曹耿誌由保六總隊借調國安局特勤中心,但他卻將賴清德總統的不公開行程等資料,洩漏給台商友人郭毓庭,被檢方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一審台南地院依個資法判處他6月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郭男則是無罪,雙方均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10日改判更重,曹男8月併科25萬元罰金,郭男從無罪變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過去,在高雄曾發生警方「亂抓人」無辜女被粗暴弄傷咆哮!鳳山分局員警追捕通緝犯,到知名景點文化中心逮人時,嫌犯駕車衝出停車場護欄後逃跑,後來民眾向警方指認,有一名女子從車上下來,員警未經求證,直接上前抓人帶回派出所,途中還對女子相當粗暴,甚至把人弄受傷

台灣警察進行調查或監視,必須基於「合理懷疑」某人涉及犯罪,或有防止犯罪的必要性。如果沒有具體事實支持,僅憑主觀臆測或任意性地「亂盯人」、「亂抓人」,即屬濫用職權。而台灣警察職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國家法律規範,並應遵循「比例原則」和「合理懷疑」原則,不能任意為之,人民有行動自由及隱私權受《憲法》保障,警察的監視行為限制了這些基本權利。警察進行調查或監視,必須基於「合理懷疑」某人涉及犯罪,或有防止犯罪的必要性。如果沒有具體事實支持,僅憑主觀臆測或任意性地「亂盯人」、「亂抓人」,即屬濫用職權,涉及特定程度的強制處分(例如監聽、搜索),需要遵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甚至需要法官或檢察官的令狀或許可。未經合法程序即進行長期或侵入性的監視,可能構成違法取證。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對於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權益的情事,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要求製作紀錄,如果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可以要求警察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作為後續法律救濟的證據。

 

  除了向該警察機關的督察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檢舉警察濫用職權。如果警察的違法行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申請賠償。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例如違法臨檢、盤查等),可以在收到紀錄或處分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請律師透過法律途徑是否涉及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或提出民事訴訟。而刑警(或其他警察人員)如果沒有正當合法的理由(例如:現行犯、通緝犯、持搜索票或拘票等)而進行無故的「盯人」或「騷擾」,則屬於違法濫權,受影響的民眾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

 

  若警員的行為構成持續性的監視、觀察、尾隨等,使人心生畏懼,可能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非依法定程序將民眾拘禁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未經許可或合法程序,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或通訊內容,可能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台灣,儘管警察多數兢兢業業,依法行政,但仍有少數失格惡警濫用職權盤查、暴力執法甚至因為私慾報復台灣人民的爭議案,已整理如下。

2021年中壢員警違法盤查報復案,為非洲鼓女老師在桃園中壢街頭遭員警攔下,她質疑盤查理由並指員警行為「真的很蠢」,員警隨即被激怒,以「大外割」將其摔倒並扣押 9 小時。而法院判決指出,該員警在無法律正當理由下違法盤查,且在對方拒絕時以暴力強制執法。涉案員警被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及 6 個月確定。

 

  2020年中和員警踹青少年頭部案,為新北市中和分局員警在處理一起青少年無照駕駛拒測案件時,將已壓制在地的少年以腳狠踹其頭部,並大聲叫囂。此行為被民眾錄下,引發社會對警察「過度使用武力」及「情緒性執法」的強烈批評。該名員警後續被依法送辦,並由民間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持續追蹤申訴。

 

  2017年基隆官員捏造報告報復酒商案,基隆市政府菸酒管理科官員遭投訴,疑因不滿酒商不願私下與其應酬(吃飯、約會),竟涉嫌捏造不實檢驗報告並發動大肆搜索報復。此舉導致酒商被迫歇業,當時引發市議員質詢,批評官員濫用行政檢查權進行私人報復。

 

  直到2026年濫查侵犯民眾個資人權違法爭議,根據監察院調查,仍有部分惡警因無法控制自己私人欲望,違法以私人目公器私用濫用「警政知識聯網」查詢民眾(如前女友、仇家、公眾人物、要討好親友慣妻指定的無辜台灣公民)的個資。

 

  針對警察合理化濫權不法濫查追蹤人民個資、暴力侵害台灣人民隱私人權,將台灣民眾當作「出氣筒」,已遭記過處分停職的情形,通常涉及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若在同一年度內累計達兩次大過(且未經抵銷),或單次行為情節重大(如暴力執法、嚴重侵害人權),將面臨免職處分。當年度考績將直接列為丁等,且未來難以復職。警察濫權查人民個資當等行為,若經調查屬實且損害警察形象,機關可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進行專案考績懲處。

 

   失格囂張惡警你要當老大,請先靠自己去建立一個國家!讓陽光照進來!部分失格惡警為所欲為濫權侵害台灣人民,你比《憲法》大?

而員警勾結不法與不當查詢個資問題嚴重,台北市警局、警政署已遭監察院糾正,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各警察機關2021年至2024年7月員警不當查詢個資案件總計52件,其中涉貪污、洩密或其他不法已起訴案有24件(46%)、涉非因公查詢行政違失有20件(38%),其中有10件涉及與不法業者勾結之重大違法案件,比例高達2成,且多因檢警偵辦他案時才發現,顯見警政署未督導所屬各警察機關落實法紀教育、業務督導及風紀查察,亦未建立專責查詢機制,致使近年來不肖員警勾結犯罪集團、故意洩漏偵查機密訊息、出賣民眾個資及受收賄賂之重大違法事件層出不窮,且難以有效發掘,核有怠失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調查再指出,葉育忻膽大妄為,視法紀為無物,任所長期間即長期勾結詐欺集團,而台北市政府警局雖表示案發前未接獲相關檢舉或風紀情資,但葉育忻已有多次違法違紀紀錄,卻仍遴選他為派出所所長,且2020年至2023年的年終考績均列甲等,品德操守欄皆勾選A(優異),評語為「領導統御佳」、「潔身自愛,風評良好」、「廉潔自持,能恪遵各項風紀要求」等,與事實差距極大,台北市警局對於重要警職幹部風紀考核顯然流於形式、無法有效發揮防弊功能,致生重大警紀案件,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於2025年2月正式通過糾正案,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員警濫權查詢個資方面的嚴重失職提出糾正部分惡警為所欲為嚴重瀆職侵害台灣人民權利,必須免職也要追究其主管責任。

 

  違法情節重大者,可予以免職。主管若明知貪污有據而庇護或不舉發,亦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若因惡警濫權致民眾權益受損,台灣民眾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後,可向該名侵犯台灣人民人權的惡警進行「求償」。部分瀆職惡警與濫用公權力在台灣主要依《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及相關行政懲處制裁。核心刑責包括濫權追訴、縱放人犯、收賄等,可處重刑、罰金並褫奪公權。違法者將面臨刑事偵辦、停職、免職,且須對受害民眾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白紙黑字,台灣這個國家的法律已明文規定,第一為刑事責任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濫權追訴處罰罪 (刑法第125條)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濫用職權,對無罪之人進行追訴或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為縱放人犯罪 (刑法第163條)依法令拘禁人犯之公務員縱放人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為不純正瀆職罪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之罪者(如恐嚇、傷害),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四為貪污治罪條例:刑警若利用職務索賄、受賄或圖利自己/他人,將依貪污治罪條例重罰,刑期通常較一般犯罪更重,並可能面臨鉅額罰金。

 

  在行政責任 (警紀與人事處理)方面,必須懲戒與停職,涉及貪瀆、重大違法者,將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撤職、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若因部分惡警濫權致民眾權益受損(如冤獄、不當搜索),民眾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後,可向該名員警進行「求償」。而對於嚴重瀆職的公務員,司法機關在符合公益前提下,可能公開其違法事由。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已明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部分惡警濫權侵害台灣人民個資人權,會被事後稽核。部分不肖惡警濫權查詢民眾個資多為個人法治觀念薄弱、追求辦案績效或濫用職權所致。仔細研究,雖與教育訓練有關,但不僅是「老師沒教好」。實務上,員警查詢系統(如警政知識聯網)皆有紀錄可追溯,違法查詢將面臨行政與刑事處分,顯示重點在於執法者能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範。而也因為部分員警過度追求快速破案(辦案績效),導致在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如未申請搜索票、非因公務)下私自查詢個資。

 

  在台灣這個國家警政系統,包含戶役政、刑案、車籍等資料,雖為辦案利器,但任何查詢均有紀錄,濫權查詢者會被事後稽核。此類行為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即「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執行職務。

 

  根據觀察,部分基層執法心態認為「只要能解決問題就是好方法」,顯示法學訓練與實務操作存在。部分不肖惡警濫權查台灣人民個資屬於個案犯罪或違紀行為,是法治教育未能徹底落實於基層心態,及內部查核機制是否落實的問題。

 

 

  上述種種,部分失格惡警濫權暴力侵害台灣人民的犯罪行為,已被視為公權力私用,嚴重侵犯台灣人民人權,賴政府已多次強調對此類「害群之馬」應秉持不掩飾、不庇縱原則處置!

 

   在台灣這個國家的法律框架下,刑警若無正當理由或法定程序(如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規範)而濫權追蹤民眾至咖啡店,可能涉及瀆職罪、違法搜索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我特別創作〈練習脫外衣又穿上一萬次〉,警示賴政府台灣警紀已出了嚴重內部腐化問題,必須即刻用國家公權力介入整治,真正「警紀警辦」,捍衛國家公信力以安民心!

 

             〈練習脫外衣又穿上一萬次〉

          

  因要討好親友慣妻濫權侵害台灣人民,為所欲為把人民當出氣筒的魯莽惡警,一整天在咖啡館練習脫外衣又穿上。
 

  主管長官:「你給我到咖啡館練習脫外衣又穿上一萬次,立即停職查辦,你是否有教唆小隊一起去濫權侵害追蹤人民!X還死不承認!你害我被拔官!」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