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亂象紛傳,「寄生娘家」+「缺德爭產」案例,通常反映了經濟能力不足、習慣依賴父母的成年子女,在婚後將住宿負擔轉嫁給娘家長輩,不奉養父母,甚至引發更深層的財產爭奪,不擇手段造謠,搬弄是非破壞娘家道德糾紛。

 

  「寄生娘家」的新聞案例多涉及守財奴已婚女兒,帶家人長期居住娘家、如無恥無賴不負擔費用,寵溺不管教子女在娘家撒野,甚至合理化吵鬧啃老爭產,導致親生父母崩潰趕人。新聞實例包括女兒一家8口寄生娘家且不斷生子,以及照顧者利用照護機會讓家人共同「寄生」百歲人瑞家掏空財產。也有國外案例,為國外一對老夫妻收留被趕出門的女兒、男友及孫子女們,這家人卻得寸進尺不交房租,甚至在寄生期間懷上第7胎,迫使親媽崩潰決定將女兒一家趕出門放生。在新聞報導中也曾提及有兒女長期不工作,軟爛寄生娘家長達11年,最後釀成家庭悲劇。

 

  社會更有極端案例,顯示一名照顧百歲人瑞的女看護,安排兒子和媳婦一起住進王家,形同寄生。隨後利用職務之便,與老先生閃婚,不僅奪走多筆蛋黃區房產和千萬保單,還將房產設定抵押,掏空財產約億元

 

  「寄生娘家」與「爭產」社會議題常涉及親情與法律糾紛。子女無論婚嫁,均有扶養父母權利與義務,且皆具繼承權。然而,若因長期居住、操控財產或透過不當手段(如遺囑造假、不孝行為)試圖多拿財產,可能構成《民法》上的「重大侮辱或虐待」致喪失繼承權,或涉及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罪。若有成員長期居住娘家不搬離,亦可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搬離。

 

  女兒不論是否出嫁,在法律上均有權繼承娘家財產,也應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民法》修正案增加「不孝條款」,若兒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且經證明,可剝奪其繼承權。若單純「居住在娘家」但未有重大虐待行為,子女仍享有合法繼承權。

 

  而若生前未明確交代遺產不給誰,且無證據證明重大虐待,法院傾向認定子女均有繼承權。爭產中可能出現偷拍、惡意登記財產等行為,這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或侵占罪。若有成員控制長輩財產並轉移至自己名下,家屬可針對不當贈與或買賣提出告訴。

 

  若親屬以「寄生」方式長居、無恥無賴不負擔費、寵溺放任子女撒野、鬧事,以惡意造謠破壞娘家用且不孝爭產,導致家庭糾紛,可透過「無權占有」為由,訴請法院要求該成員遷出住宅。

 

  如果從宗教道德的因果報應與傳統倫理檢視,因貧困而破壞貪奪娘家房產行為,其果報通常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首先,惡意造謠、搬弄是非進行內部破壞,強行奪取財產會導致與兄弟姊妹及父母反目成仇,失去最核心的社會支持系統。因在傳統觀念中,這種行為被視為「不孝」與「貪婪」,必眾叛親離容易遭受親友與鄰里的唾棄,難以在社會立足。

 

  依據《因果明鏡論》,透過非正當手段(如貪奪、欺詐)獲得的財產,往往會因為不肖子孫、病災或意外而迅速耗盡,最終仍落入窮困潦倒的境地。而佛法指出「貪、瞋、癡」是墮入地獄、餓鬼、畜生道的根源。心中存有貪念並付諸行動,屬於嚴重的「不與取」(偷盜罪),死後可能受苦於三惡道。即使轉生為人,由於前世種下「貪婪奪取」的因,這世的果報往往是「貧窮孤露、兇狠頑鈍」,且會處於物質匱乏、求財不得的煩惱中。

 

  且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榜樣。若長輩為財產反目合理化惡行,子女有樣學樣,容易習得自私貪婪的習氣,導致家道中衰、後代難以興旺。

 

  但若目前處於貧困,應從「心」轉變。如《王鳳儀嘉言錄》所述,人的富貴貧賤掌握在自己手中,應透過「知足、盡孝」來改變命運。對父母保持孝心、對家庭保持誠信,才是從根本改善貧困、積累福德的方法。

 

  而「破壞娘家」在法律與社會實務中更是不可取,通常涉及毀損、侵權賠償、家暴處置或繼承權剝奪。若對娘家物品或財產進行實體破壞,最直接的後果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在刑事責任方面,故意毀壞他人(含父母、手足)之物,涉嫌《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受害者可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過去有新聞案例,曾有女婿因與岳家爭執,砸毀岳父母家中家具或門窗,除被警方依毀損罪移送外,還需支付高額維修費用。

 

  對於長期在精神或經濟上「惡意破壞」娘家和諧(如啃老、造謠鬧事)的人,法律支持家長將其趕出家門。在2023年曾有真實案例,女兒一家8口長期「寄生娘家」,且對老父親進行語言暴力與內部作亂。最終親媽崩潰並透過法律程序將其趕出家門,停止所有支援。而若破壞行為涉及對父母的重大虐待或侮辱,可能導致失去繼承權。根據《民法》第 1145 條,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有子女因爭產對年邁父母施暴、咆哮或不聞不問,父母可在遺囑中明確記載該子女不得繼承遺產。

 

  簡言之,對娘家的破壞行為不只是家庭糾紛,一旦觸法,將面臨刑事判刑、民事賠償、被逐出家門、失去遺產繼承權等多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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