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15年2月9日西九龍法院那記沉重的法槌落下,黎智英案所判處的20年有期徒刑,不僅象徵著單一法律程序的終結,更在實質層面宣告了《香港國安法》在司法實務中已完成了一次指標性的「量刑擴張」;這種量刑邏輯的徹底翻轉,意味著過去以權利保障為核心的司法框架,正迅速向以國家安全為絕對優先的範式位移,進而使「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在法律解釋上獲得了空前的穿透力。

從法律實證的演進來看,這二十年的刑期對於一位高齡長者而言,其背後的法律懲戒意涵已遠超其生物學意義,實質上發揮了「絕對阻絕」的導向作用;透過對日常編採行為與國際遊說活動的高度定罪化,司法機關實際上在向所有社會行為者傳遞一個明確的訊號,即法律的紅線不再是靜止的邊界,而是一種隨著安全需求動態調整的治理工具,這導致了原本明確的「行為導向」裁量模式,演變為一種更具威懾力的「風險導向」判準,讓任何具備社會動員潛力的個體在行動前,都必須面對極高的制度性代價。

這種制度性的重新校準,對整體區域法治環境的衝擊是連鎖性的,不僅削弱了香港原有司法體系與國際法治體系的對接程度,更讓原本穩定、可預期的法律環境變得更具政治張力;當司法體系的運作目標轉化為維護特定秩序的穩定時,我們所觀察到的已不僅是單一被告的命運,而是整個社會規則的重組,這種重組將使未來所有涉及政治性質的審判,都將以此次判決作為極端標竿,進而形成一種長期的、結構性的法律壓抑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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