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去年藍白取得立法院多數,便聯手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增訂刑法藐視國會罪,但隨後被偏綠的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藍白為反制大法官的作為,兩次否決賴清德總統提出的大法官人事案,並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將判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提高為9人,使憲法法庭因而「癱瘓」,綠對藍委發動「大罷免」,結果綠「大失敗」收場。
藍白趁勢再聯手通過財政劃分法及年金改革法案,綠為阻擋法案生效,由卓榮泰宣布「不附署」,並嗆藍白有種提「倒閣」,藍白算計倒閣對自己不利,不提倒閣,以「彈劾」賴清德反制,而偏綠的大法官也按奈不住而加入戰局,以解除「憲政危機」為由,自行宣布5人就可做成違憲判決,讓已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起來,藍白告發大法官「枉法裁判」,並指責綠「毀憲亂政」、「獨裁專制」、「耍流氓」,綠也反過來也指責藍白「毀憲亂政」、「獨裁專制」,雙方都自稱所做所為都是要維護「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權」。
一年多來,藍白、綠雙方都自稱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這部劇本行事,但雙方卻互控對方所為是「毀憲亂政」、「獨裁專制」,這真是一齣台灣有始以來最具高潮迭起且令人瞠目結舌的政黨權力鬥爭大戲,人民所驚訝讚歎的不僅是戲中演員殫精竭慮的「超高演技」,更驚歎於「中華民國憲法」這部劇本,竟容許劇中演員以這種非理性的鬥爭方式持續「侵害人權」?人民對此「劇本」起了疑心!究竟什麼是「憲法」?「憲法」與「保障人權」有什麼關係?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對一個有理智及自由意志的人來說,人與人相處,每個人一定要限制自己的自由,以便讓他人的自由也能存在,如果一個人無限制地使用自己的自由,而使得他人的自由無法存在,那麼人與人的並存相處便不可能。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將「以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來限制自己的自由」立為一條應絕對遵守的法規範。
既然人必須相互限制自由而不侵犯對方的自由,人的並存相處才有可能,如果人的並存相處是必然的,那麼一個已限制自己自由而不侵犯他人自由的人,為了彼此能夠並存相處,就可以對一個不限制他自己的自由而侵犯我的自由的人,採取強制作為,排除他對我的自由的侵害,唯有這樣做才能彼此並存相處。
但每個人實際使用自己的自由範圍大小的認定,不能任憑每個人自己來認定,因為人是自私的,每個人都想無限制擴大自己的自由範圍,甚至不惜侵害他人的自由範圍,但這樣一來,除了一方將另一方當成「物」來對待,否則「人」的相互並存又成為不可能。
因此,為了實現「人」的共存,每個人都必須將他「認定」自己的自由範圍大小的權利,共同委託給一個第三者來認定,但為防止這個第三者因私心而任意作出認定,傷害每個人的自由,大家於是共同制定「法律」,要求他「依法審判」,但有了判決結果,為防止人們不服從,大家又共同制定「刑法」並共組「公權力」來強制執行判決結果,使人們不得不服從,進而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這樣一個由大家的意志聯合起來,為了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而共同立法,並組織公權力執行法律,就是一個憲法國家存在的本質內涵,即為了實現每個人原初內心所認識並願遵守的---「以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來限制自己的自由」---法規範,來保障人人都能過著享有自由的群體生活。
所以「憲法」就是大家為了能夠共同自由地相處而制定出來約束每個人的自由的「契約書」,並藉由憲法程序產生一個公正的第三者----國家公權力,由國家公權力來確定每個人的自由範圍大小,並進而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所以,國家必須依照每個人能相互並存、相互限制自由、相互保障自由的「法則」,來制定國家憲法及法律,並依憲法及法律貫徹執行,以落實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因此,一部憲法要發生效力,就必須得到每個相互限制自由的人的全體同意,也就是說,一部憲法要發生效力,它的產生、依據及規範對象就只能是一群共同相處並願遵守相互限制自由法則的人,憲法由「這一群人」所制定出來,並藉由這部憲法來限制「這一群人」中每個人的自由,使「這一群人」中的每個人的自由因此獲得保障,如果這個相互共處的「這一群人」中,有一個人不同意這部憲法,這部憲法對其他所有的人也就不能發生效力,因為這部憲法沒有獲得這一群人「全體」的同意,這部憲法對對這個群體的每一個人就不能發生限制他們的自由的效力。
但既然每個人相互共處的人都要求過著自由有保障的生活,那麼同意這部憲法的人就有「權利」,強制其他不同意的人也必須同意這部憲法,否則沒有憲法,每個人人彼此相互相處的自由範圍就無法獲得公正的確定,而如果每個人的自由範圍無法獲得公正的確定,則每個人又恢復到原初的無限制的自由狀態,相互侵害對方的自由,那麼就沒有一個人的自由能夠獲得保障。
所以一部真正能保障每個人民自由權利的憲法,其產生、依據及規範對象,就只能是「特定的一群人」,這一「特定的一群人」,他們為保障「自己」的自由,「自己」制定憲法來約束「自己」的自由。
如果一部憲法的產生、依據及規範對象,除了這一群特定的「全體」成員外,再由這個群體「外部」增加一個人,或在這個群體「內部」讓一個人不加入這個群體,這樣一來,在這部憲法裡面便存在有這樣一個人的自由,他不受這部憲法的約束,他享有無限制的自由,甚至可以任意侵犯所有其他受這部憲法約束的人的自由,其他群體成員的自由,因只能任其侵犯,而將無法獲得任何保障,這樣的一部憲法本應不該存在,如果「有人」讓這種憲法存在,那麼這個人的目的就不是要「尊重」他人的自由,而只是為了要「宰割」「侵犯」他人的自由,也就是說,維護這種「違法」憲法存在的人,是一個自認為除了自己是人之外,其他的人在他看來,都只是他得任意擺布的「物」而不是「人」。就此而言,一部「違法」憲法的存在,就否認人人自由平等的存在,就不是一部真正合法的憲法,有就種憲法的存在,就等於憲法不存在。
台灣現行這部「中華民國憲法」有關的人民的規定,除了自由受這部憲法限制的所謂的「自由地區」的台灣全體人民之外,還包括一群自由不被這部憲法限制而擁有無限制的自由的所謂「大陸地區人民」,這群「大陸地區人民」,說穿了就是這群檯面上高喊「捍衛中華民國憲法」的藍、白、綠的政治人物所偽裝而成的,正是這群政治人物利用這部非法的、不應存在的憲法,在「侵害」、「宰割」台灣善良人民的自由權利,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台灣人民必須忍受苦難,但台灣人民沒有義務必須忍受永遠的苦難,為了實現生活在台灣土地上的每個人的自由、平等、博愛,該是台灣人民共同起來「維護憲政」、壓制那些「毀憲亂政」的政治人物的時刻了!
文: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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