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成本的議題,終於被搬上檯面。這場看似技術性的討論,其實揭開了台灣能源治理的深層矛盾:全國都要穩定供電、招商發展,但當電廠、變電所要落腳地方時,卻往往出現強烈抗爭。要電力、不要興建電廠;要產業發展、不要鄰避設施,成了台灣能源決策的縮影。
這樣的現象,並非單純的民粹反應,而是制度性責任分配失衡的結果。中央政府被迫承擔供電壓力與社會風險,而地方政府則在「民意保護者」與「用電受益者」之間輕鬆遊走。電力紅利全民共享,基礎設施卻集中在特定地區承擔,形成「全國用電、局部負擔」的結構性不公。
當地方政府只想招商、追求產值,卻不願面對設施選址的社會成本,能源治理便陷入惡性循環。這不僅拖慢綠能與電網建設,也讓能源轉型的政治代價被無限放大。台灣社會長期忽略的,不是電力技術,而是制度責任。
要真正化解這個結構困境,或許必須走向更制度化的改革。更合理的做法,是讓地方政府也必須為自己的用電負責。例如,推動「地方售電公司」制度:各縣市政府須成立公營售電單位,向中央電廠或區域電網購電,再售給本地用戶。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在招商時,就必須同步規劃能源需求與供應能力;若不願配合設置電廠與變電所,就得面對電價成本上升與供電風險的政治後果。
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兩層意義。第一,它能讓能源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地方若要發展高耗能產業,就必須承擔電力基礎設施的環境與民意壓力。第二,它能促進能源治理的民主化。當地方真正成為「用電者」,就有誘因推動節能、分散式電網與再生能源投資,而非只是被動抗爭。
能源政策不應只是中央的工程計畫,而應是多層次治理的結果。當地方也有責任、有壓力、有誘因去面對用電現實,能源政策才能從「誰蓋電廠」的衝突,轉變為「如何共擔責任」的討論。這才是成熟社會該有的治理思維。
輸配電成本爭議的背後,其實是台灣能源制度誠實化的契機。唯有讓地方真正成為能源治理的行動者,而非旁觀者,電力公平與社會信任才能重新建立。畢竟,穩定供電不是誰的恩賜,而是全民共同選擇與共同負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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