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人民日報》23日刊登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的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的謬論當休矣」一文指稱,賴總統「團結國家十講」的第一講,稱「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台灣」是謬論,並在文中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對台行使著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行使著管轄權」、「台灣當局的事實管轄並不具有合法性」等等論調,終歸只是要證明一句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

首先,王的文章裡說中共一直對台行使著代表權,並舉例說各級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奧會(IO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亞洲開發銀行(ADB)等是否允許台灣參與,以及參與的資格、身份、名義等問題,會與中共進行協商,且以「中」方態度決定最終結果,才允許台灣以「適當」名義(如「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中國台灣」或「中國臺北」等)加入或參與,這就是第一個謬誤,台灣在參加各項國際組織所稱皆為「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從無「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這是王先生自行臆想解釋的稱謂;至於代表權一說,世貿組織成員之一歐盟,它代表著27個成員國,難道歐洲統一成為一個國家了?

其次,王指稱不允許與「中國」建交的國家與台灣發展官方關係,凡是與「中國」建交的國家,都必須斷絕與台灣「邦交」關係,此論點對我而言亦是如此,凡與中華民國建交者,亦無與「中國」有「邦交」關係,莫非這也是我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行使代表權的具體事證嗎?此外,管轄權這部分更匪夷所思,文章說2024年6月21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該意見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司法機關對包括在台灣地區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若真如其所述,那麼中共司法人員早該來台抓捕「台獨分子」,為何始終不見中共官方機構在台執法的蹤影呢,再來福建海警在金門附近海域實施常態化執法巡查行動就更誇張,早在中共大肆宣傳加強重點海域執法巡查,強化對有關海域管控之前,我海巡署的船早就在台灣海峽執法多年,要論這叫管轄權,難不成我中華民國對大陸也有所謂的管轄權,拿這事出來當佐證也不愧的慌。

再一個,文章指出,共軍對台灣周邊海、空域實施軍事管轄、組織大規模軍事演習,如「聯合利劍-2024A」、「聯合利劍-2024B」、「海峽雷霆-2 025A」,以及常態化戰備警巡等,這些均是共軍對台灣行使主權管轄的體現,且國際社會均認可尊重,這就更可笑了,要是軍艦、戰機在海峽進行軍事行動就叫有管轄權,那我國軍在本島以及外、離島的演習不就更可坐實「中共無力管轄台灣」的客觀事實嗎?而且哪一次中共對台灣海峽周邊進行演習時,各主要受影響國家默不作聲,好一點的發發外交文件或談話,難聽一點的直接指出中共意圖軍事擴張,莫非王先生活在平行時空?

最後,我想反駁王英津先生的是,中華民國就是「事實佔有」台、澎、金、馬及其附屬島嶼、岸礁,在「法理擁有」上也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所認定的範圍(還有大陸地區),當然,中共也可以聲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理擁有」上開地區主權,但別忘了,中華民國及根本大法創建均早於中共,而且還在世界上硬朗的堅挺著;縱上述,現在的客觀事實就是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她的國名叫中華民國,已存在114年並持續著,而中共政權到目前為止是76年,且無事實管轄台灣的權利,因此王先生才會在文末弱弱寫道,「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對台灣地區實施全面管轄,但並不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地區擁有主權的事實」,換言之,中共變相承認認知自身無法管到台灣,但為了面子上過得去、對國內有交代,才會一直推出此類文章與論述東拉西扯、否認客觀事實的謬論,而這一切說到底,也就是為了鞏固共黨執政合法性與歷任領導人統治基礎罷了。

Vincent/國防事務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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