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受邀前往立法院討論綠地相關修法事宜,與中央部門相關對話,不由得心生感嘆台灣對於綠地的概念,法規上跟不上趨勢,而官員們的心態卻停留在二十年前公園綠地自治﹍。

 

什麼是綠地?

綠地是什麼呢?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綠地的定義是「有任何植被覆蓋的城市土地」,這個答案在維基百科就可以見到,它可能是最普及而廣義的定義。

 

一樣的問題,問任何人,可能得到跟植被相關的不同答案:不管是家附近的那座山,還是某某農地上的果樹,貌似都可以是綠地。

 

一樣的問題,但在台灣法規狹義的定義下,政府機關可能會回覆:「就是公園裡面的樹木植被才叫綠地」——是因為台灣綠地的"管理"是基於地方自治影響(我們稍後再談)。

 

一樣的問題,問中華民國的法律,很意外的,無解。

中華民國的法律,有綠地的規劃、有綠地的占比要求、有綠地的自治範圍,但「就是沒有」綠地的定義,好像這個定義,全國人民都應該知道得理所當然。

可見法律是不是要在法律中「重新定義綠地」?綠地在中華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很難被廣泛提及,最頻繁的,是《都市計畫法》,它認定綠地是公共設施,但也沒有明確的定義。

引述一位官員如此評述《都市計畫法》的綠地:「如果綠地我們都要定義,那裏面很多名詞是不是都要定義?這會讓這個法變得很複雜,難以應用。」

 

無論你是否認同,依舊無法改變——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定義」綠地的殘酷事實。

 

荒誕的綠地政策

而台灣現在的綠地政策,就是一起「沒有定義的自治笑話」。

 

還是一樣,如果你去問中央政府機關的「綠地政策」,他們多半會回覆你:「公有綠地是屬於地方自治,中央沒有辦法管轄。」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章《自治條例》中的第二節

「自治事項」:第十八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第十九條(縣市自治事項)、第六項「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有記載:公園綠地之設立與管理。

 

換句話說,台灣的綠地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規範上,就只有公園綠地可以被地方自治。
其他就沒有了!

 

無論是學校、美術館、圖書館,人行道、高速公路、水堤,任何你想的到可能是公有地景觀植栽、樹木涵蓋的設施用地,上述類型的綠地、景觀植栽,對民眾的重要性不亞於公園綠地,一樣有降溫遮蔭、城市美化、降噪紓壓的功能,對民眾生活無不舉足輕重。

 

但除非有被政府機關登記用作公園,不然很遺憾,不列入自治。

 

自治規範影響施政效能

這成為縣市政府在綠地管理上的一個很大盲點。原因就是除了公園綠地,其他的綠地都不能自治。那就沒有辦法自治了嗎?還是可以有的,就是用繞的!實務上就是把綠地變成「該地的附屬物」在該類用地的管理自治條例,再加上綠地條款.讓地方議會審過。

好比圖書館,就變成「圖書館的公有財產」,在地方圖書館自治條例新增其政策。

這會導致什麼結果?就是每個公有地業種不一樣,就要盡可能地修自治條例。有的業種可能本身中央法就很完整,該設施本身不需要自治條例。


就為了綠地,新增一個自治條例,特別訂綠地條款,但是其他的條例都是中央法規照搬的,這方式把所有地方綠地去做有效管理都難,光是建立法規的部分,每一個設施都要有自治條例,再加綠地條款,拿到議會審議,想到就很耗日費時,行政效率之低,可想而知。

 

上述情形,會讓地方政府拖延修法的要件,甚至等到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才會去改動,像是台北市中山北路因褐根病,導致樹倒壓死機車駕駛的意外……《台北市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於今年(民國113年)五月才重新修法,但上次修法已是12年前之久。

 

那能不能把該縣市的綠地歸納做一個「綠地自治條例」?不行,回到中華民國的《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只有「公園綠地」!而且還是「地方的」公園綠地。


也就是說,今天把《地方制度法》改為只要綠地都要地方自治,那還是只有地方的綠地,國有地,那就像是被放逐的難民一樣,沒有任何法治管理的標準。

 

綠地可以自治嗎?

然而,我們的中央官員在面對綠地,還是一如既往地說:綠地是地方自治。

筆者向立委、中央主管機關陳情三次,即使《地方制度法》規定不一樣,都是這個答案,都很自以為全部都是自治的!而《地方制度法》僅將公園綠地納入自治,始自民國85年(西元1996年)公園綠地草案的定義,到民國89年將公園綠地改為地方自治,並納入《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

 

有的官員提到的時候.還因此沾沾自喜地告訴筆者:「如果中央去制定標準,就變成什麼都要管或是中央能制定的標準有限,鞭長莫及。」

 

有的官員還自顧自地舉例說:『從自治改成委任,為綠地管理定法規,那是不是樹被砍了都要找「內政部」?都要找「林業署」?』

 

所以中央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中央機關處裡個案嗎?委任難道不是中央訂法規標準,地方有裁量執行權,只有在地方對法條有爭議的時候,會回函詢問中央的解釋,但是執行還是地方處理嗎?

 

中央法律規範要多詳細?全國的法規,必然是各縣市「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去統一標準,自治條例跟中央法規也不是零和概念,制定了中央法規,地方覺得不足、莫及還是可以訂立自治條例補充,何來鞭長莫及?

 

於是,必然有人會反問:為什麼不靠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就好?綠地養護是需要樹木、園藝、景觀設計三者專業,皆須國家認證之專業職能,豈可只用地方自治?醫療行為可以沒有醫療法,讓地方去自治嗎?營造可以沒有營造法,讓地方去自治嗎?你能接受台北市的醫療品質跟台南市不一樣,就因為自治法令不一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規?

 

如果綠地法規只用自治條例,中央法律沒有法源規範,連定義都沒有:可想而知,這樣的自治條例規範程度有限,尤其是行政罰緩與強制行法令會有諸多保留,無非有社會事件才會重新修法。

 

看到這裡,一想到官員們在會議上的發言:實在令人啼笑皆非。

 

結論:永續經營v.s食古不化

近年來,台灣的產官學界皆提倡ESG:目的讓環境保護與企業責任結合,去做永續發展的連結。但筆者有不同想法,無論企業還是個人,若做不到將環境保護的概念,帶到生活中實際應用:例如節能減碳,就會想到隨手關燈、文件電子化(不用紙本),更難以達到永續發展。


相對來說,一個國家若要倡導ESG,與其到各學校、機關辦各種研討推廣,用過時的法源定義去高談闊論;不如把政策聚焦在人民對環境保護的生活需求做改變,更能相得益彰地達到永續發展的願景。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