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總統選舉經費上限的討論,應該已經算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基本上近20
年來,選舉經費的膨脹,引發了許多爭議,每一次縣市長、總統選舉都很難避
免被拿出來討論。
但始終無法有效地得到解決之道。
首先,縣市長、總統選舉經費的膨脹,已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平性。在選舉經
費充裕的候選人,可以透過廣告、造勢等方式,大肆宣傳自己的政見,而那些
選舉經費不足的候選人,則很難在選民面前露臉,更別說是與有錢人競爭了。
如此一來,選舉結果就很有可能受到金錢的影響,而非候選人的政見。
其次,縣市長、總統選舉經費的膨脹,也可能導致政黨與財團勾結。在選舉經
費高昂的情況下,政黨往往需要靠財團的支持,才能取得競選資格。一旦政黨
與財團勾結,就會導致政治腐敗,損害民主的根基。
最後,縣市長、總統選舉經費的膨脹,也可能增加選舉的成本。選舉經費的增
加,意味著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監督選舉,這將增加選舉的成本,也可
能影響選舉的效率。
而這些過程基本上已經深入每一個的台灣選民的認知,每個人都知道有這些問
題,但始終無法有效得到一個解決之道。
因此,為確保選舉的公平性與民主性,應更嚴格限制選舉經費,降低候選人因
為財政支出不公正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我提議,我們應該加大[選舉委員會]
的職權權利。
針對如何有效公平的原則,我想出以下原則。
首先最重要的兩條規則的第一條就是,[選舉委員會]必須在每一次的選舉前
半年公布這次選舉最多只能花費多少錢,而針對所有候選人的政治獻金都必須
都捐到[選舉委員會]辦理的專案帳號,且資金到一個上限後就停止政治獻金
的管道。
而所有候選人的所有支出,都必須備好資料跟[選舉委員會]請款,這些資訊
全必須在收到資料後半天內公布上網路上,供台灣人觀看審查。
[選舉委員會]不負責審查[資金使用]是否合理,且無權扣留或延遲款項,
全都必須在半天內通過。

第二條規則是 ,[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完後,將部門歸納在司法監管部門當中
,如果有被舉報不在[選舉委員會]所公布的資訊當中,但卻有幫助候選人競
選活動當中,有金錢支出、使用、交流等情況,或者為義工之行為,則[選舉
委員會]則必須調查是否有在候選人當選後,有任何[酬庸]、[特定廠商取
得政府工程]的狀況。
持續到當選的縣市長、議員、立委、總統,不在任內後,這些過去義務性、志
願性幫忙的人,才能不被監督。

總而言之,總統選舉經費的嚴格限制,是確保選舉公平性與民主性的必要措施
。政府應積極採取措施,完善相關規定,以保障選舉的健康發展。
而加大[選舉委員會]的職責跟權力,便是從根本去遏止[選舉金錢遊戲
]、[酬庸]等兩大難解之題。
不過一計短,二人計長,還需要讀者們去完善這種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