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3月17日A6版「新北市府卡關10年 法院准了核一乾貯水保變更」報導指出,台電十年前申請「核能一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因新北市政府五度拒絕核定,台電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每次拒絕核定的理由都相同,昨日直接命新北市府應核定該變更設計。可上訴。

又指出,「對於延宕十年無法啟用的乾貯露出一線曙光,台電期盼新北市府能依法院判決,使電廠除役工作順利展開。新北市府農業局則表示,該計畫變更並未經專業技師公會審查通過,為確保貯存場的邊坡安全,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上訴。」

在民主法治國家,為了防止行政公權力的濫用,有關行政機關的處分應該受到法院的「司法審查」,是天經地義的事,而且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在本案主要是「水土保持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補正事宜,何來「新北市政府每次拒絕核定的理由都相同」之情事,引人不解。

按本案之審查過程,台電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申請第二次變更設計以來,已依新北市府要求,提出十三次補正資料,新北市府反覆審查卻均未予核定,每次拒絕理由也都相同,且未具體說明還有哪些項目必須檢討,如此新北市政府未依循行政處分必須合乎「明確性原則」,有檢討的必要。

目前,北高行認定台電申請水保計畫第二次變更設計已符合法規標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直接命新北市府應核定該變更設計,發揮法院進行司法審查之功能,值得肯定。

平心而論,核廢料乾貯「卡關」10年,導致核一廠兩部機組邁入除役第五年,爐心內燃料棒仍無法退出,每年多花費上億元,如此浪費人民的血汗錢,如果是政治操作,就太不應該。目前核二廠除役,也有爐心內燃料棒無法退出的奇特情形,希望這問題不要成為「核災」的原因之一,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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