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彩虹村遭文創團體塗抹牆面,引發社會一陣譁然,雖然文創團體負責人主張塗抹的六個牆面都是團體員工的創作,並未涉及侵害彩虹爺爺創作的部分,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首先我們來看看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文創團體主張六面牆都是團體員工的創作,縱使為真,那麼頂多也是她們將使用的塗料加工附合到房子的牆面上,因而形成與房屋牆壁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依照前述規定這些顏料已經因為附合而由房屋所有人取得所有權,那麼文創團體是否還能主張這些塗鴉都是屬於他們的財產權呢?恐怕就有疑問了。

既然房屋所有權人因為文創團體的附和行為取得顏料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不管塗鴉是否為藝術創作,都已經因為民法第811條規定讓文創團體徹底地喪失所有權,如果文創團體連所有權都沒有的話,還有甚麼立場好談智慧財產權呢?

這個爭議案件充分顯示藝術創作者,自身對於權利的忽視,該團體負責人在媒體上表示該團隊經營超過十年,修復眷村花費數百萬元,為了抗議台中市政府整修通知太晚送達的粗暴行為,因此也就粗暴地塗抹他們自己的創作,這樣的講法不正落入了,別人可以粗暴,所以我也可以粗暴的謬論當中嗎?

這個事件已經走入司法程序,但文創團體的不良示範已經對社會集體造成不良影響,更何況法律有救濟管道可以救濟,不循權利救濟途徑解決,無端破壞寶貴的文化資產,並非智舉,希望這個事件能夠讓大家對自己與他人的權利都有相對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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