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謝國樑立委以民事、刑事控告《新頭殼》記者林朝億及公司代表人蘇正平,並針對兩人分別進行假扣押各250萬,引起各界關心。

 

這件事牽涉到兩個層面,首先是立委對他不滿意的新聞所使用的手段,是否粗暴地傷害到新聞自由,其次《新頭殼》該則報導是否符合新聞專業。雖然提出以下民事答辯狀時,還沒收到法院要求假扣押的執行命令,但答辯狀內容應大致已回答了這兩個問題。

 

此外,法院如此輕易地裁定假扣押,讓人覺得有錢人要辦事,法院也真幫忙。

 

(附註:新頭殼後來針對台北地方法院之假扣押裁定,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獲得勝訴,判決廢棄台北地院許可假扣押之裁定。此外,地院損害名譽之本訴判決,謝國樑也是敗訴。)

 

民事答辯狀

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723

 

 

針對謝國樑控告林朝億及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正平)侵權要求損害賠償一案,被告答辯如下︰

 

一、 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成立於2009712,成立之章程明訂公司「除依企業精神經營外,將首重新聞專業,培育優秀記者,推動媒體改革,促進民主深化」,其所經營之「新頭殼」新聞網站即秉此意旨進行新聞工作。

 

二、 NCC審理「旺中寬頻併購中嘉網路案」乃公眾矚目之案件,為此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曾於201195發表共同聲明,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20117月《時代評論》及《共誌》)、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201188蘋果日報)、師大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2011820日蘋果日報)及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林惠玲 (201195蘋果日報)均發表過專文,表達對此案之疑慮。台大新聞研究所甚至還於2011929舉辦「媒體巨獸來了嗎?跨媒體市場集中座談會」討論此案,足見「新頭殼」新聞網站報導立委介入NCC對本案之審理為單純新聞專業之工作。

 

三、 告訴人指稱其要求獨立機關NCC主秘帶領相關處長,到立法院委員辦公室向業者說明審查進度,是一般選民服務,僅屬單純的協調會,並未有任何施壓之情況,告訴人固然可以如此主張,但畢竟只是個人主觀認知,與社會一般觀感未必相同。

 

四、 立法委員對NCC握有預算審查權,對NCC官員在議事堂上有質詢權,在實際運作上,立委為特定目的對部會預算杯葛或施以懲罰性刪減,對部會官員進行人身攻擊或使其難堪,這種例子所在皆是。立委召喚政府官員至其辦公室,在業者面前要求官員加快爭議案件之審查進度,雖官員事後接受採訪時,基於難言之因素,或說沒感覺被施壓,或說只是點到為止,有人甚至說「不記得」,可是客觀而言,如此之行為若沒有形成壓力,有益其案件之審理,何以業者及代表業者利益之協進會理事長會請求立委進行此種會面。

 

五、 當日與業者一起出席之「台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即社會學中通稱之「壓力團體」。「壓力團體」乃民主多元社會發展普遍之現象,其目的在藉行動促使公權力、輿論、政黨或政治人物做出對其利益或理念有益之行動與決策。有關「壓力團體」在社會學中之論述汗牛充棟,隨手拈來如遠流出版社出版,由社會學家Jacques-A. Basso所著,陳浩所譯的書,書名就叫做「壓力團體」。這種團體運作之方式,不管其自己如何敘述,社會學上,或一般社會論述上,就是「施壓」,其理自明。至於社會如何評論「施壓」行為,不見得都是負面,端視其議題而定,也有很多「施壓」行為是為社會公益的。

 

六、 準此,林朝億記者報導中所謂「施壓」乃是符合社會學及社會通識的恰當用語,不因告訴人自行詮釋為「選民服務」或「協調會」,或因「被施壓人」基於利害考量不便承認「受到壓力」,就不是據實報導。

 

七、 起訴狀中指報導使用「施壓」乙詞,會讓一般不特定大眾認為告訴人對NCC施以合法行為以外之壓力或有不當關說,此乃告訴人自己的引申,與被告無關。報導全文未論及合法或非法之問題,至於是否正當,報導據實呈現當事人,包括告訴人辦公室主任說法,讀者當可根據事實自行判斷,不致於被誤導。

 

八、 報導中提及「引起學界強烈質疑」部份,事實上「新頭殼」網站知悉此事,即是在學界質疑的談話中獲知,才開始進行查證的工作,並且獲得證實。報導中沒有透露消息來源,是遵照新聞倫理,保護新聞消息來源免於受騷擾。20096NCC審查旺旺購買「雙中(中天及中視)」後的董監事變更案,因媒體報導及學術界對此案表示質疑,引發旺旺中時集團對多位媒體記者及教授寄發存證信函,揚言提告,而引發三天之內,高達23院校,超過150名學者抗議連署的串連抗議行動。雖然後來旺旺中時集團因此不再有後續行動,不過有此前例,為保護此則新聞消息來源免於受騷擾,不透露其姓名應是符合新聞專業之作法。

 

九、 即便如此,仍有包括台大新聞研究所所長林麗雲、台大教授洪貞玲、政大教授劉昌德、中正大學教授管中祥等多位學者,對立委此種作法願意公開表達強烈質疑,可見原報導中「引起學界強烈質疑」之說法絕非虛構。

 

十、 七年前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以申請「假扣押」三千萬方式控告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欲以奪取其生活資源方式逼使其屈服,引發國內新聞界強烈抗議以及國際保護新聞自由組織的嚴重關切,終使郭董事長撤告。如今,告訴人明知被告基於記者及媒體職責,對眾所關切的公共事務進行符合事實之報導,仍仗其財勢,欲以同時進行民、刑事訴訟,使被告疲於奔命,並且聲請宣告「假執行」,欲在法律尚未最後判定是非曲直之前,即迫使以薪資為生的記者喪失生活資源,不倚靠財團資助的獨立媒體無法運轉,意圖造成無法逆轉之損害,其欺壓新聞自由莫此為甚。

 

十一、 以上所陳,懇請  鈞院鑒核,駁回原告所有之訴,以全司法正義。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一︰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共同聲明,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師大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及台大經濟系教授鄭秀玲、林惠玲專文

附件二︰自由時報對台大新聞研究所座談會之報導

附件三︰學者對立委介入旺中案之評論

 

 

 

具狀人︰林朝億

 

        先驅媒體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蘇正平)

 

西元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