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移民署署長不要用「莫須有」的事情來貶低律師的專業形象!

    2023.03.22 | 04:47

    投書《移民署署長不要用「莫須有」的事情來貶低律師的專業形象!》 林日春/執業律師 移民署署長鐘景琨於3月20日立法院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竟在毫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公然且無端指責某些律師在移民案件中,會唆使當事人不要說話、不要配合,或者請當事人故意請假拖延審查時間等缺乏專業能力之情事,藉此詆毀律師的專業形象。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7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鐘景琨署長在指控律師缺乏專業能力的同時,有沒有想過移民署在實施面談程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當事人所委任律師在場陪同,甚至有未請通譯人員在場的情形。在移民案件中,律師不僅需要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適時的替當事人主張其應有之合法權益,避免程序上遭移民署不當侵害,造成難以挽回的情事發生。  移民署依《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在14天內必須完成永久居留審核,但移民署卻表示99.6%的案件是在4個月(120天)內才完成審查,這是移民署本身行政效率不彰,並非當事人請假所造成的,鐘署長在神聖的國會殿堂上,卻將行政效率不彰的責任歸咎於律師及申請人,實有損移民法制的公信力。  律師堅守專業道德,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並對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適時提出抗辯,幫助移民申請人順利通過審核,保障其合法權益,是律師的職責。同時,政府和移民署應該更加重視律師的角色和貢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共同推進移民法制的發展,而不是一昧的貶低律師專業。   林日春執業律師[email protected]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8-1號4樓A室
  • 投書 「真愛」不是移民署說的算!

    2023.02.10 | 20:50

    林日春/執業律師 「家庭是人類最私密的組織」,國家公權力究竟可否介入他人的婚姻及家庭生活,從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開始,就認為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已經逐漸消失,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包括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權利。 然而112年1月1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4條第1項第8款卻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而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可以作為撤銷居留許可的事由。此次修正可以看出移民署想利用國家公權力去介入外國人的婚姻關係及相處模式,並且透過這個規定來評價外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完全不顧新住民的婚姻自由及生活方式,有如父權主義再現。 自從111年開始,移民署經常以「未與國人配偶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理由,認定外籍配偶不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而不准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異國婚姻在相處模式及生活方式上本來就有特殊性,況且這些外籍人士都已經和台灣配偶結婚長達15、20年以上,移民署非但不尊重新住民的家庭關係,反而以自己的價值觀去評價外國人的婚姻,企圖利用國家公權力來介入新住民的家庭生活,實非妥適。 大法官蘇永欽曾在司法院釋字第712號協同意見書上肯認人民對於家庭享有組成及自主運作的自由(家庭權),認為家庭乃建構在公權力所不及的私密空間,並且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然而移民署卻常常以「國家利益」去介入新住民的婚姻及家庭生活,想藉由此次修法來賦予其正當性,可是這樣的作法實在令人細思極恐,不經讓人聯想到美劇《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中「基列共和國」的統治制度。   林日春執業律師[email protected]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8-1號4樓A室 
  • 投書 移民署只想讓外國人「回家」而已

    2023.02.10 | 14:30

    林日春/執業律師 深夜裡聽到收音機播放著羅大佑的《鹿港小鎮》,其中一段歌詞唱著「台北不是我的家,我的家鄉沒有霓虹燈…」更是勾起漂流在外游子的思鄉之情。行政院長陳建仁在就職時表示:「積極照顧人民的生活,讓台灣繼續成為2300萬人幸福生活、團結共好的國家,將會是內閣團隊最重要的使命。」蔡英文總統也曾說過:「現今台灣新住民、新二代人口已經超過1百萬人,在台灣這個大家庭,新住民已是重要家人。」  記得不久前《三立新聞網》曾報導一名新北市51歲泰國籍女子,與台灣男子結婚20年後,因身材變形走樣,老公又在外結交新女友,妻子擔心會被遣返回泰國,於是趕緊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結果遭移民署以「未有積極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的理由拒絕她的永久居留申請案件。經過媒體報導後,移民署的回應是「只要申請事由仍在,移民署會盡力協助。」  但事實上移民署從來就沒有協助過她,這位泰國籍女子於今(112)年1月6日再次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移民署仍然駁回她的永久居留的申請案件,而且也沒有真心關懷過她的家庭遭遇,只是以同樣的理由就把案件直接駁回,態度極為冷漠,好像就是要把她趕回家一樣,這完全不像是溫暖內閣團隊的行政風格。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落實移民輔導」是移民署的本質工作,積極輔導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才能夠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近期移民署所推行的《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雖然幫助許多逾期的外國人平安回家,但是我國的移民政策難道真的只剩下讓外國人「回家」這一條路嗎?    林日春執業律師[email protected]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8-1號4樓A室   
  • 投書 移民署不准律師在場

    2023.02.09 | 21:46

    林日春/執業律師 冤案的發生,往往都是因為是公務員偏見及無法即時有效的辯護所造成。外國人背井離鄉、千里迢迢來到台灣生活,語言上的隔閡容易在溝通時產生誤會,為了避免誤觸我國法令,聘請律師為其處理法律上的事務,或是在接受行政機關調查時,委任律師在場陪同及陳述意見,都是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 去(111)年8月5日、8月8日、8月9日、9月18日及12月2日在移民署屏東縣專勤隊、臺中市專勤隊、高雄市專勤隊、臺南市專勤隊及嘉義市專勤隊分別對於五位外國人實施面談製作筆錄時,因為這五位外國人不瞭解我國法律又看不懂中文,所以都有委任律師,希望能陪同在場。律師出示委任狀要求移民署專勤隊於製作面談筆錄時能在場陪同當事人,然而竟遭到移民署專勤隊人員嚴正拒絕,不准律師在場陪同,甚至也不准律師檢閱筆錄內容與外國人陳述內容是否一致,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外國人的基本人權。 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再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律師為在野法曹,其使命就是要確保當事人能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律師的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就是最關鍵的武器,如果將其剝奪,那麼就不會有人相信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了。  林日春執業律師[email protected]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8-1號4樓A室  
  • 投書 14天變成120天 移民署無視申請永久居留的處理時限

    2023.01.02 | 01:59

    投書《14天變成120天   移民署無視申請永久居留的處理時限》  林日春/執業律師  相信不少人都看過迪士尼電影《動物方城市(Zootopia )》,對於電影中的角色,最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飾演「公務員」角色的樹懶「快俠(flash)」。雖然名字叫做「快如風的快俠」,但是任何的動作都是非常緩慢,藉此暗諷公務員行政效率不彰,辦事態度消極,引起不少觀眾的共鳴。近期有學者投書媒體表示,不應該苛責移民署行政效率緩慢,但在法律面前,移民署應該要深切檢討,而不是引用外國規定來規避自己行政怠惰的責任。  依《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辦理期限:14天。」也就是說,移民署對於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案件,必須在14天內就作出准駁決定,不能將申請案件壓著不處理或者慢慢處理,導致影響外國人的生涯規畫。  但是從移民署在111年12月12日接受《央廣》訪問的內容來看,自2014年修法放寬規定後,近3年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中,竟高達99.6%的案件是在4個月(120天)內才完成審查,顯然與處理時限表所定的14天相差甚鉅,移民署的行政效率,有如《動物方城市》裡面的「樹懶快俠」,如此的緩慢。  為什麼永久居留的辦理時間要求14天內完成呢?因為居留原因是有可能隨時消失的。舉例來說,一位外籍配偶正面臨老公的背叛、家庭的失和,走上離婚這條道路上,如果移民署慢慢的審理,不按照處理時限表14天內審理完成,將會導致在審理的過程中,因婚姻消失而導致居留原因消失,造成外籍配偶必須遣返回國,無法再留在台灣生活了!  或許有人會覺得,外籍配偶離婚就要回去,不能留在台灣。但是,這些外籍配偶有很多都是結婚超過10年、20年以上,並且也在台灣合法居留10年、20年以上的新住民。他們已經通過了移民的觀察期,也在台灣有了自己的新天地,卻因為移民署的怠惰,讓他們失去了留在台灣的機會。  0.4%是什麼樣的概念,或許對移民署來說,這只是一個統計數字,但是對於這0.4%的外國人來說,他們不是移民署桌案上的紙,而是活生生的人,是長期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人,是有血有肉的生命,而不是數字。這些人都有自己漂洋過海,離鄉背景的故事,有對成為台灣人的渴望,但更多的是遭移民署以懷疑的眼光對待,沒收他們原本屬於自己的美好人生。
  • 投書 移民署「有權力」將婚姻一筆勾銷?

    2023.01.02 | 01:49

    投書《移民署「有權力」將婚姻一筆勾銷》林日春/執業律師 近期憲法法庭曾針對「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一案舉辦公開的言詞辯論程序,主要的法律爭點來自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了有責配偶不得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規定。在憲法法庭上,有責配偶表示因為被另一半當成提款機,所以想要透過法院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關係。  有責配偶要結束一段痛苦的婚姻,真的有這麼困難嗎?其實不然,如果國人跟外國人結婚,想要一筆勾銷這段婚姻關係,去找「移民署」就對了!?因為在我國,移民署竟然對婚姻關係的真實性有獨立的審查權。這對於有責配偶來說,簡直是開了一扇重獲新生的大門!  依移民署111年12月6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6號函及111年12月7日移署移字第1110130085號函均表示:「行政機關本諸其行政職掌,對婚姻關係之真實性有獨立之審權。」移民署從不在乎國人配偶是否為有責方,只在乎外籍配偶有沒有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與義務,或者能否改善我國人口老化的現象。如果不能,那麼移民署就認定這段婚姻關係不真實,不符合國家利益。  有責配偶在我國離婚真的很難,但被移民署認定假結婚卻很簡單!移民署近期已經對三件結婚超過20年以上的夫妻都以「行政審查權」判定婚姻真實性顯有疑慮,認定為「假結婚」,不符合國家利益!移民署對於婚姻真實性的審查權顯然超過法院的審判權,有責配偶與其去憲法法庭訴請離婚,倒不如去「移民署」認定「假結婚」,相信會更快的結束這段「痛苦」婚姻關係。 
  • 投書 移民署應檢討依法行政之必要

    2022.12.24 | 14:52

    投書《移民署應檢討依法行政之必要》 何信輝/大學講師 源起民國82年4月28日,一位彭姓役男想要出國,而向當時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也就是現在的移民署)申請出境時,遭該局以彭姓男子為「役男」身分,拒絕其出國之申請。彭姓男子不服,於是提起了行政救濟,歷時1年8個月的長期訴訟,最後仍遭行政法院駁回,彭姓男子不服,於是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一個影響近代民主法治進展的「釋字443號解釋」。  按釋字443號之解釋即闡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之概念,將規範密度分為四層,並建構了依法行政的框架,其中對於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換言之,移民署的面談程序,因為要到指定處所進行,涉及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故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方可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再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請當時與申請人面談。……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至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從上面規定可以知道,移民署依規規應通知申請人面談,並無授權其應通知指定申請人的國人配偶至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移民署對於律師投書媒體的「移民署的錯誤不應由新移民家庭來承擔」這篇回應稱:「本署曾8次電話通知申請人之配偶面談,而配偶不接電話、以疫情影響及不同意其配偶申請永久居留等因素拒不到場,致無法完成面談。……等云云」令筆者百思不解的是,並無條文規定移民署必須通知申請人的配偶到場接受面談,此舉恐是不具效力的通知!?移民署怎麼可以把自己的錯誤歸咎在新移民身上呢!? 更何況訴願決定已認為此為不合法通知,移民署仍然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失責任,反將一切責任歸咎於新住民,於法於理於情適當乎?   移民署稱該案的泰國籍申請人會講中文,他又沒有要求要請通譯,所以可以不用請通譯人員到場……?而該案的泰國籍申請人已委任律師到場,移民署並無明確之法律授權的情形下拒絕律師在場,似乎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況且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人為聾、啞或語言不通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面談時,得用通譯或以文字詢問並命以文字陳述。」同法第8條規定:「實施面談人員應服裝儀容整齊、態度懇切,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選任通譯與否,是移民署的權力,不是申請人主動提出,更遑論,會講中文與看得懂中文是兩種不同的層次,申請人若已經表示看不懂中文,移民署又不讓他的委任律師協助,又不使用通譯,認為申請人未提出申請即是其自己的問題,移民署此之作為,不免使人有種族歧之疑慮?退百步言,法律程序之正當亦恐受質疑?  再按移民審查存在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所以《內政部移民署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第37點規定:「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辦理期限:14天。…」就是為了避免長時間的審查,最後可能因為突發的事件導致居留原因消失,所以才規定審查永久居留的期程必須在14天內完成。但是,移民署曾公開表示,審查之案件其中99.6%均在4個月完成審查。如此之審查時序,豈不公然的違反上級機關內政部所訂定的行政規則,如此延宕辦理期限,全然不覺知有否行政怠惰的問題?復論,行政程序法查無辦理期間須4個月的條文規定,移民署在依法行政的作為難道無檢討之必要?行政審查若不適度的依賴信賴原則,只憑藉完全主觀性的實質審查,恐怕發生偏離事實之偏見與受有刁難之顧忌!  筆者在學校講課時總是跟學生強調政府依法行政之重要性,人民是渺小的國家組成份子,而國家機器有如猛獸,如果民主國家不依法行政,受傷害的一定是人民,那與極權獨裁的國家有何不同?但從移民署如此之行政作為,不免使人感嘆依法行政在移民署的部分官員心中是不存在的?!移民署作為我國最高移民業務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行政態度如此的漠然,對申請人毫無同理心,充滿犯罪之假設的心態在執行行政審查,心中沒有為人民之權益設想,終將引起不可言喻的民怨。    作者:何信輝職稱經歷: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電話:0928100600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