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基會與中國海協會首腦星期二(6月29日)在重慶舉行第5次「江陳會」,並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其中,ECFA是目前兩岸簽署規模最龐大的經貿合作協議,被形容為一份歷史性的協議。

6月29日所簽署的ECFA文本及5項附件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雙方行政及立法機關同意)後,才會生效。

ECFA如果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

早期收穫計畫產品的協議稅率,在該計畫實施後不超過2年的時間內,最多分3次降為零,第1年開始降稅時間為早期收穫計畫實施時,第2年、第3年的降稅時間為當年的1月1日。

兩岸關稅減免產品主要內容--

中國將對539種總值138.4億美元的台灣產品實施減免關稅,包括:

•石油化工與塑膠

•汽車與零部件

•機械工具

•紡織品

•醫療器材

•電子產品

•18種農產品(蔬果、活魚等)

台灣將對267種總值30億美元的大陸產品提供關稅減免,包括:

•石油等原材料

•紡織原材料

•自行車零部件

•電子產品

•汽車與自行車輪胎

•眼鏡、腕表與牙刷等

兩岸還將相互開放部分服務業與創意產業市場:

•台資銀行在中國分行可提早一年開展人民幣業務

•中資銀行可在一年後把台灣辦事處改組成台灣分行

•台灣對中國開放投資電影業和商業服務行業

•中國對台灣開放投資電腦服務、航空維修與醫療業

在台引起爭議的開放項目

一、視聽服務業,根據中國有關規定設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符合臺灣相關規定所定義的中國電影片,經臺灣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每年以10部為限,可在臺灣商業發行映演,並應符合中國電影片進入臺灣發行映演相關規定。同時,中、台可合拍華語片。

二、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允許中國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運動休閒服務。

三、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中國的銀行經許可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1年,可申請在臺灣設立分行。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設置

雙方並因ECFA協議而在海基會和海協會轄下,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該協議相關的事宜,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與ECFA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適用於早收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和終止條款

一、進口方因履行早期收穫計畫,導致從另一方進口特定產品的數量絕對增加或與其產量相比相對增加,且此種情況已對其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進口方可要求與另一方進行磋商,以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二、雙方防衛措施的實施期限應儘可能縮短,並以消除或防止進口方產業受到損害的範圍為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當一方終止針對某一產品實施的雙方防衛措施時,該產品的關稅稅率應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一所規定的降稅模式,按照該措施終止時的關稅稅率執行。

四、實施雙方防衛措施時,如果是ECFA附件內未規定的規則,雙方應準用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但世界貿易組織「防衛協定」第五條所列的數量限制措施及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不適用。

至於外界關切的終止條款,ECFA協議中指出,提議終止的一方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ECFA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