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產業界陸續發生離職員工竊取、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的嚴重案件,不但侵害產業界重要研發成果,更嚴重影響產業的公平競爭,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經濟部所提「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增訂刑事責任,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罰金,針對意圖域外使用之人,更加重處罰,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5千萬元罰金。
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在院會後記者會中,做了以上的轉述。
經濟部表示,「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1月17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6年未修正,隨著國際商業活動日趨複雜,各國營業秘密法制近年多所調整,尤其是以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或加重其刑責為重要趨勢。現行刑法第317條、第318條之1及第318條之2的規定,雖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惟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而未處罰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為,是現行刑法規定不夠完整且法定刑罰過低,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
陳冲表示,營業秘密為智財權策略布局的一部分,而強化智財權策略布局是經濟動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項目之一,這次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責任,應該可以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並妥善保護我國產業的創新研發成果。
陳冲指出,我國刑法第317條等條文雖然已針對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訂有刑責,但仍有無法適用的情形發生。今天修正通過的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今天行政院會通過的「營業秘密法」修正要點包括:(一)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樣態,及其刑事責任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二)明定意圖域外使用而犯罪者,加重處罰。(三)明定侵害營業秘密刑事責任為告訴乃論之罪。(四)增訂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營業秘密而須負擔刑事責任時,除依本法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之併同處罰規定。(五)原告就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事實已釋明者,如被告否認其犯行時,應就其否認具體答辯;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辯或答辯非具體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定原告已釋明內容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