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明文被控於嘉義縣長任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以證據不足,判決陳明文無罪。全案可上訴。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明文被控於嘉義縣長任內,洩漏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標,涉嫌圖利廠商,經嘉義地檢署依圖利等罪嫌,起訴陳明文、前縣府水利處長陳殿寶等人。
檢察官以陳明文將工程底價新台幣6億5400萬元洩漏給當時的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賴文正,偉盟公司2天後以低於底價20萬元的6億5380萬元得標,因而據以認定陳明文犯罪。
嘉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指出,被告賴文正被羈押期間雖然有不利於陳明文的陳述,但法院審理時,賴文正表示是因受到調查官以交保為利誘,才做出對陳明文不利的陳述。
合議庭指出,經法官勘驗調查及偵查訊問過程,認為賴文正是受到調查官「以有善意回應能交保」的利誘,因此賴文正在調查及偵查中的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承審法官表示,由於此案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陳明文將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標洩漏給賴文正,因此難以認定陳明文有洩密、背信、圖利及違背職務的行為。
此外,法官認為當時身為嘉義縣政府水利處長的陳殿寶,負責主管監督污水下水道事務,本應守密,竟對投標廠商洩漏預算金額,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不過,合議庭認為陳殿寶所為犯行適用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依規定減刑1/2,減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同案被告廠商賴文正等人也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