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27)日的部務會報通過「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條例」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今年12月25日起就任的民選首長,其退職撫卹將由現行「確定給付制」(由政府負擔全額退職金)改為「離職儲金制」(由民選首長與服務機關共同提撥儲金),按其在職薪給總額12%之費率,每月由民選首長和服務機關分別撥付35%及65%至專戶,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由民選首長或其遺族請領離職儲金本息。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的退職及撫卹應以法律明定,但相關法律遲遲未完成立法,目前縣(市)長的退職及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的退職與撫卹,仍沿用台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相關辦法辦理,不僅法源位階過低,相關規定亦多有不合時宜之處,須配合現況檢討修正,再加上直轄市長的退職撫卹及縣(市)長的撫卹,因原適(準)用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廢止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後,失去法源依據,影響退撫權益,須積極推動立法加以規範及銜接。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條例草案,行政院自89年起推動立法迄今,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這次草案主要是參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針對民選首長特殊性作相關規範,重點包括:明定民選首長退撫給與採離職儲金制度;暫停、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權利情事及回復條件;遺族領受離職儲金本息順序、方式及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本息權利事由;配合107年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當選人之就職日,明定該條例施行日期為107年12月25日等。

內政部進一步補充,目前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依相關辦法規定得領取退職金,但93年1月1日以後退職,以及93年1月1日起至該條例施行日之前1日止任職之直轄市長,因為原適用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於92年12月31日廢止,相關法律未及銜接,無法領取退職金。為衡平起見,故延續過去行政院版本,明定前述人員得領取退職酬勞金或公提儲金本息。未來立法通過後,所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及撫卹事項將有一致性規範,現行相關退職撫卹辦法將停止適用。該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