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中資在非經主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以匿名或冒名的方式來台投資,嚴重影響台灣經濟市場秩序的爭議,時代力量今天召開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將增列修正草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93之4條,違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經濟市場秩序,時代力量主張明訂中國資本冒名隱匿之刑罰,針對中資在非經主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以匿名或冒名的方式來台投資,嚴重影響台灣經濟市場秩序的爭議,將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93之4條,對規避審查程序,以掩飾、隱匿或冒名等方式來台投資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黃國昌指出,台灣過去這幾年發生多起中資藉由冒名或隱匿的方式進入台灣市場,包括樂陞案、大同中資炒股案等,不僅造成證券交易秩序的混亂,更造成相當多的投資人受害;他進一步說明,目前我國除了部分產業是完全禁止中資進入外,其他產業大多採許可制,但對於這類藉由冒名、隱匿方式試圖規避許可審查制度的資本,我國現行法律竟沒有任何規範,也因此,時代力量與關心這個議題的專家學者討論之後,推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93之4條的修正草案,藉此修補現行的法律漏洞、嚇阻隱匿投資人身分的資本進入我國交易市場。

另外,為了強化刑法兒少保護、防止虐童事件一再發生,時代力量也提出《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及增訂第286之1條。時代力量指出,目前針對虐童事件的事後裁罰是規範在《刑法》第286條之中,但現行《刑法》規定存在兩項問題:第一是將對象年齡界定為「未滿16歲之人」,他們認為,應將兒少的年齡界定範圍,由現行的「未滿16歲」提高到「未滿18歲」,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強化對兒童及少年的保護範疇。

其次,《刑法》第286條並沒有區分加害者是誰,無論是父母或陌生人,如果對兒少凌虐或加害,都是同樣以《刑法》第286條規範,但黃國昌指出,對兒少有保護教養義務者應該要有特別嚴格的規範,因此時代力量提案增訂《刑法》第286之1條: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護人若對未滿18歲之兒少施以凌虐、妨害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應該要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希望透過《刑法》修正草案,強化對兒少的保護,並有效遏止社會上的虐童事件一再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最後表示,這兩項法案都是要改善台灣社會所面臨的迫切問題,希望朝野不分黨派都一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