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因涉林內焚化廠工程弊案,於任內期約收賄廠商3000萬元,昨(4)日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因此張榮味必須入獄,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受判8年。雲林地檢署已經收到定讞判決書,今送執行,通知張家,並要張榮味於7月10日報到服刑,但張家卻拒收執行命令。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昨天評議定讞後,已經立即派人將「判決主文公告」送到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送至雲林檢署的應是附帶判決主文以及更四審判決的「執行通知」,定讞判決書目前尚未出爐。

法界人士指出,並不是一定要收到定讞的判決書後才能開始執行作業,檢方憑藉判決主文,就可執行相關作業,以免造成重刑犯可能有逃跑或藏匿的空窗期。

過去曾發生「南迴搞軌案」的類似案例,該案主嫌李泰安遭高院判刑13年定讞,隔天台東地檢署依判決主文發出執行命令,但李卻請假並無報到,立刻被拘提到案發監。

雲林地檢署今天通知警方送判決執行通知書至張榮味家中,內容要求張本月10日到地檢署報到,並入獄服刑。不過,張的女兒張嘉郡卻拒收,認為昨天才定讞,判決文也還沒收到,但執行命令居然隔天就到了,她稱這是「政治追殺」。

昨天評議駁回上訴定讞之後,最高法院說已經立刻派人將張榮味案的「上訴駁回」判決主文送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署也已通知雲檢,進一步啟動防逃機制,避免意外。因此雲林地減書收到的並不是「最高法院判決書」,而是「判決主文」以及「更四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