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將放寬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不須提出財力證明,且過去條文規定外籍配偶若要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但若審查遭駁回,恐淪為「無國籍人士」,為此,也修正條文,允許可取得我國籍1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

現行的《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若要歸化我國國籍,必須先有財力證明,並且放棄母國國籍,卻常發生外配放棄母國籍後,卻遭我方審查駁回,淪為「無國籍人士」,因此,立法院提案修正《國籍法》。

修法後,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意即不需提出財力證明,並且也修正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1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另外,三讀條文也修訂,若外配遭遇家暴離婚,或喪偶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亦可申請歸化。此條文亦有例外規定,如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者,不受「親屬仍往來照顧」的限制,也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且條文中規定外配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也將品行端正修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