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文化城董事長郭台強控告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2006年前擔任董事長時詐害債權,最高法院20日判決,認定蔡正元利用減資手段「五鬼搬運」,將利益輸送給自己,須賠償中影新台幣1億7260萬8249元定讞。

蔡正元遭中影公司指控詐害債權,提告要求吐還中影資產1.7億餘元,蔡正元辯稱錢已經還給為中影處理股權交易及保管款項的阿波羅公司,但法官不採信,最高法院20日判決蔡正元須返還中影1.7億餘元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蔡正元2006年同時擔任中影及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時,召開中影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約4億3000萬元,將金額信託給蔡正元經營的阿波羅公司,並將減資款信託給自己。後來減資案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而阿波羅公司並未將1.7億元還給中影,蔡正元則宣稱錢已還給阿波羅公司,但無法提出證明。

法官認定蔡正元以「違反法令方式,左手交付右手,五鬼搬運,將利益輸送自己」,藉此詐害中影對阿波羅的債權,使中影的減資款債權不能履行、受損害,因此判決蔡須返還中影1.7億餘元定讞。不過,蔡正元名下幾無財產,因此,中影恐難取回遭蔡正元「搬走」的資產。

原本一審判決中影敗訴,案件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改判中影勝訴,經合議庭計算後,中影可獲得約1億7000萬元股款。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日駁回雙方上訴,判決蔡正元必須賠償中影1億7260萬8249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