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6日改判作家馮光遠需為「特殊性關係」一案,賠償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100萬,並登報導歉。高院認為,馮光遠在文章中暗指金溥聰為「男妓」,搭上「特殊性關係」,前後文看起來,明顯就是指男性娼妓關係,這些言語己逾越憲法所保障的對公共事務評論的言論自由範疇。

高院的判決書指出,馮光遠曾在部落格中發文寫到,「馬英九執政近5年,除了他的愛侶金溥聰…與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的駐美代表金溥聰」;他也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男性屬下藉著特殊性關係當上駐美代表,如果這不是男妓,那什麼才是男妓」,透過這些上、下文,特殊性關係指的就是男性娼妓關係。

高院認為,馮光遠暗指馬金有性關係,這些都是針對個人事務評論,馮既無法證明馬金有特殊性關係,這些言論就使金受到損害;而馮又以「蠢材」、「下流」、「人渣」、「混帳」、「王八蛋」、「敗類」、「賤貨」等用語罵金溥聰,皆屬謾罵,馮需負過失不法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責任。

因此,法院審酌雙方財力、身分地位,因此判馮光遠應賠1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全案仍可上訴。